科学有力提升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生态环境监管至关重要。打造“精准、科学、有效”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才能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高效运转。《意见》突出精准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从提升执法效能、提高监测能力、加强科技保障三方面,构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体系。
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抓手,生态环境执法是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打击、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利器”。新一轮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坚持依法治污,不断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排污许可制度可以规范监管执法,提升监管的精细化水平,提高执法效力,《意见》在这方面强调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有利于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意见》充分考虑到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负担、规范并减少现场检查的需要,提出利用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手段,推行以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作为对现场检查监管方式的重要补充。
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眼睛,生态环境监测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对污染防治的精准化支撑仍显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现有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指标项目等尚不能完全满足生态环境质量评估、考核、预警的需求;大数据
平台建设和污染溯源解析等监测数据深度应用水平有待提升;流域海域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偏弱,新污染物和多污染物、多要素协同的监测能力不足等。《意见》抓住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公众,提出了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强调了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作用,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生态环境监测体系薄弱环节提出了补齐短板和确保数据“真、准、全”的措施。
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关键,科学治污就是运用科学思维、科学方法、科学技术、科技成果,强化科学模拟和预测预报,科学安排任务量和时序进度,切实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措施的系统性和有效性。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投入,生态环境治理的科学水平不断提升。但总的来讲,科技支撑生态环境治理的能力亟待提升。为此,《意见》提出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在加强源头预防环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从根本上、机理上研究解决问题。在过程控制环节,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
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在执法监督环节,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用科技的手段化解基层治理人力、物力不足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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