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和交通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碳交易网2019-04-29 21:37

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重点区域范围

 
附件1.
重点区域范围
区域名称 范    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长三角地区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汾渭平原 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含陕西省西咸新区、韩城市)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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