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油品行动
(十九)加快提升油气质量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快制定实施内河大型船舶用燃料油标准,制修订天然气质量标准,大幅降低硫含量等环境指标限值。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汽柴油质量标准, 降低烯烃、芳烃和多环芳烃含量。(能源局、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商务部、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二十)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推进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研究汽柴油销售前添加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推进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二十一)推进油气回收治理。2019 年,重点区域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其他区域城市建成区在 2020年前基本完成。重点区域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重点区域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造的 150 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牵头, 商务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二十二)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各地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
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区域城市加大检查频次。到 2019 年,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法规标准和政策保障。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管理办法、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管理办法。各地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健全严惩重罚制度。制修订在用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技术要求。制修订并实施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标准,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机动车遥感检测仪器校准规范、柴油车和工程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规范、柴油车排放治理技术指南、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等。制定实施维修站建设和联网、尾气排放维修治理技术规范等。修订《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调整营运柴油货车使用年限。加快制修订汽柴油清净剂等相关标准。加快出台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铁路局牵头)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健全环境信用体系。机动车生产或进口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企业等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应急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能源局等参与)
(二十四)加强税收和
价格政策激励。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各地研究建立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财政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参与)
完善价格政策。适时完善车用油品价格政策,研究在成品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中统筹考虑燃油清净增效剂成本的可行性。铁路运输企业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行铁路运费“一口价”。研究实施铁路集港运输和疏港运输差异化运价模式,降低回程铁路空载率。推动建立完善船舶、飞机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允许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电价政策向船舶收取电费。港口岸基供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容(需)量电费,研究进一步加大对内河岸电价格政策的支持力度。各地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港口、机场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鼓励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实行岸电服务费优惠。(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参与)
(二十五)加强技术和能力支撑。支持管理创新和减排技术研发。
鼓励地方积极探索移动源治污新模式。支持研发传统内燃机高效
节能减排技术,提升发动机热效率,优化尾气处理工艺。积极发展替代燃料、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机动车船技术。鼓励开发混合动力、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优化动力总成系统匹配。鼓励自主研发柴油车(机)高压共轨燃油喷射系统、高效增压中冷系统、废气再循环系统、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柴油颗粒物捕集器等技术。研究公路运输
节能减排技术新路径。推进港口、铁路、机场等特殊领域作业机械新能源动力技术研发。启动船舶国际排放控制区划定及管控技术研究。支持“多式联运、互联网+运输”等研究, 健全多式联运基础设施、运载单元、信息交换接口等标准体系。(科技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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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力度。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机动车、工程机械及船舶的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尾气排放深度治理。对淘汰更新老旧柴油货车、推广使用新能源货车等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成效显著的地方,中央财政在安排有关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加强基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量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2019 年年底前, 各地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构建交通污染全国监测网络,在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和重要物流通道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 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2020 年年底前建成。在全国扶持建设 1000 座柴油货车排气超标维修治理站,加强培训,提高行业维修治理能力。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对于港口、铁路、机场等特殊领域的新能源动力作业机械,加大技术研发和改造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及老旧机车更新换代,加大机场场内车辆“油改电”工作支持力度。有效提升车船用液化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研究制定物流通道沿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建设规划。(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能源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铁路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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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加强奖惩并举和公众参与。建立完善奖惩并举机制。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考核。建立考核激励和容错机制,及时表扬奖励工作成绩突出,以及敢于开拓创新、敢于担当的先进典型。对工作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地方,由生态环境部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加快建立完善机动车等移动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于生产、进口、销售不合格发动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车用燃料、车用尿素,以及排放检验弄虚作假的行为,严惩重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牵头,中央组织部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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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创新方式方法,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教育引导机动车船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树立绿色驾驶(作业)意识,提高购买使用合格油品和尿素、及时维护保养的自觉性。鼓励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中增加绿色驾驶教育、排放检验与维修技术等内容,大力开展尾气排放维修治理技术培训。引导支持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和监督,各城市建立有奖举报机制, 鼓励通过微信平台(微信公众号“12369 环保举报”)举报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教育部牵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认真监督落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本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生态环境部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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