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态文明入宪的必要性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2016-09-20 16:48

生态文明入宪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只有宪法有了关于生态文明的思想阐述和原则性规定,我国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才能一以贯之地继承和发展生态文明思想,使生态文明建设真正从法律上进入“五位一体”的格局。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首先,在国家立法方面,以生态文明为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4月修订了《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8月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7月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目前,《水污染防治法》正在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在起草。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推进生态文明的立法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而且,围绕生态文明“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衡量标准,上述修订后的法律开展了体制改革、制度设计、机制创新和责任分配工作.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其次,以环境保护法律为依据的各类行动计划,如国务院于2013年9月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于2015年4月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于2016年5月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也全面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的要求。譬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开头的“总体要求”部分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结尾的段落提出“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并且在措施部分具体阐述了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基础设施建设、环境质量管理、污染物减排、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方面的措施安排,全面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不仅如此,全国人大于2016年3月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也全面地体现了“五位一体”的要求。正在起草的《民法典总则》也通过“民法典的绿色化”措施体现了生态文明的建设要求。可以说,不仅是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还是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都正按照“五位一体”的要求,在法律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规范上体现生态文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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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目前只有第10条规定的土地产权和土地使用规定外,仅限于第9条规定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以及第26条规定的“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把握法律所具有的前瞻性,放眼未来,立足于现在的条件和基础,用发展的眼光和要求来评价这些规定,如有哪些不符合形势,予以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从这点看,无论是在宪法的“序言”中,还是其后的正文中,都缺乏生态文明建设的宣誓性阐述和原则性规定。由于缺乏宪法的规定,下位立法关于生态文明的阐释和规定,无论是从逻辑推理、内容的完整性还是从体系的衔接和协调上看,都是有缺憾的。因此,无论是从立意上还是具体规定上,都应当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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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只有宪法有了关于生态文明的思想阐述和原则性规定,我国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才能一以贯之地继承和发展生态文明思想,使生态文明建设真正从法律上进入“五位一体”的格局,真正使生态文明的建设措施法制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切切实实地融入每个企业的生产和每个公民的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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