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案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审理创新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贺震2016-02-16 10:49

第三,判决行政执法机构不承担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的问题,有利于赢得行政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一直以来,一些行政执法机构对环境公益诉讼持有戒心,这也是环境公益诉讼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资源环境行政机关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担心,担心支持环境公益诉讼会引火烧身,法院判定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与被告一同负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诚然,现实中确实有因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甚至失职、渎职而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现象。但是,现实中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原因很复杂,即使行政执法机关尽职尽责、严格执法,也未必能够完全避免生态环境损害情形的发生,就好像消防机关再尽职也不能完全杜绝失火事故一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本案判决,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虽然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民事法律利害关系,不应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一判决有助于打消其在民事赔偿方面的担心,赢得行政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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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多措并举破解环境诉讼官司难打困局,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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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诉讼专业性强、诉讼成本高、证据提取难、败诉风险大,使很多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没有能力和意愿提起诉讼。在南平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从案件受理、审理到判决,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又在观念上有所创新,在多措并举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官司难打困局上作了很多尝试,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司法改革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是环保社会组织联合诉讼。针对当前我国大部分环保社会组织诉讼能力比较弱,单独提起诉讼的经验和能力不足的实际,《解释》第十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但从新环保法施行后的情况看,共同提起诉讼的情况并不多。本案福建绿家园和自然之友两个原告尽管分属两地,但跨地域携手,联合诉讼,同时得到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支持,最终取得了胜诉,是环保社会组织合作的范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二是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涉及环境科学领域,专业性强。面对环境资源案件举证难、鉴定难、审理难的现实,法官在增强内功的同时,也要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将专家意见作为有效证据。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判决的科学性,让判决结果更加专业公正,也可以大大降低原告的举证成本,避免原告陷于成本高昂的司法鉴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吸取地方法院审理经验,把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解释》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南平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时,依原告申请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生态损害评估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质证后法院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对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如何对待环境专业问题有很好的引导和示范意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三是保障与免除案件的相关费用。2015年1月,自然之友启动首个民间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环境公益诉讼个案支持项目。此基金支持的重点领域,是对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前期调研、取证等阶段的费用。项目获准后,受款机构的法定代理人和自然之友共同签署协议,日后提交相应的项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监督和评估。同时,在此案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准予原告免交诉讼费用,帮助社会组织减轻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负担。《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额的律师费用和办案的必要费用,这是对环保组织及其代理律师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所付出劳动的认可,也有助于提高公益律师代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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