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案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审理创新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贺震2016-02-16 10:49

2015年底,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人民法院立案审判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乃至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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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这是对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认可,有利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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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要件作了进一步明确。但实践中,由于不同案件情况各异,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成为困扰相关社会组织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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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南平公益诉讼案在受理和审理过程中,法院从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对自然之友的诉讼主体资格持开放包容态度,裁定其具有起诉资格。此举意义重大。一方面,自然之友是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的NGO,在《解释》还未颁布时,南平中院就接受其异地提起公益诉讼,颇具创造性;另一方面,自然之友虽然在民政部登记多年,也一直从事环保公益事业,但在提起本次诉讼时,距离它最近一次登记时间尚不满5年,两级法院把此组织之前所从事的环境保护工作时间连续计算,颇具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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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机构、资金、政策都不到位,很多公益组织因此望而却步,这些都导致很多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无案可审。因此,建议有针对性地修改相关法律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不再让主体资格成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为环境公益诉讼扫除障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将生态恢复的司法理念贯彻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有利于创新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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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共生态环境。本案判决的第一项就是要求被告清理现场遗留下的废物、补种复绿,恢复被破坏林地的生态功能。如果被告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代为修复。这是一种创新。此外,本案判定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损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这也填补了国内在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方面的空白。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以上两点,都是恢复性司法在环保领域的成功实践。恢复性司法主张刑罚的目的应该从传统的报应主义向预防、恢复主义转变,它顺应了当今社会刑罚轻缓化的大趋势。当前,恢复性司法已引入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保护领域恢复性司法遵循以保护环境为目标,坚持修复生态与预防污染并重的思想,目的在于通过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责任,对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赔偿,使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同时让生态环境尽快得以修整、恢复,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重目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本案的判决结果凸显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方式的创新,将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生态恢复性司法有机结合,使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以统一。这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将起到示范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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