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2016-01-21 18:01

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经调查审核确认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此,《处理办法》规定了两大类处理手段。第一大类是行政手段,第二大类是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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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手段共5条。一是针对所有机构和人员适用的通报制度,即将弄虚作假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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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针对政府部门,采取的措施有:降低考核等级、取消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等;涉及排名考核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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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服务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四是针对监测仪器生产、销售商配合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将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五是对党政领导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理办法》不再赘述。新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的规定均适用,规定明确清晰。譬如,根据新环保法,对于篡改、伪造或者指使行为的惩处规定就有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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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维的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要按照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要求,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其次,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和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要求,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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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按照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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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根据《计量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记过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据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一经核实可提请质监部门吊销其资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其资质的环保部门依法给予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只要违法事实清楚,于法有依的处理手段均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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