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是一项基础的环境管理制度,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专门增加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应条款。环境保护部拟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指导各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并要求2015年底前,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地区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为了落实好这一要求,湖北省环保部门按照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项措施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设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北省环保厅从2008年就印发《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十二五”以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在全省建立了“省厅监管,市县发证”的管理模式,切实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省范围内已基本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各地普遍采取市(州)、区(县)分级管理的模式,规范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并将排污许可和污染减排有机结合,基本建立了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制度和定期现场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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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部署今年核发衔接工作。今年10月,湖北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省范围内规范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专班,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环境保护部对排污权交易试点省市的相关要求,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
省环保厅要求,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明确核发权限,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审查发证,加快发证进度,统一发证格式,2015年年底前完成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要求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底数,全面掌握企业持证排污情况,要加强执法监管,实施信息公开,及时上报备案。
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湖北省环保厅提出将继续跟踪国家《办法》草案制定情况,进一步明确排污权许可证制度的定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要求,把握好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的关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我们在许可证制度中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核发权限,细化排污申报、核定和发证等具体工作流程,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条款,构建定期督查和适时监管体系,真正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湖北省环保厅总量减排处处长张志祥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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