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既是我国依法治国总体方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办法》意义深远,务实、有力
《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而制定的,虽然只有19条、2000多字,但是条条有力、句句落实。 《办法》有以下突出特点:
首次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进行专门规范。我国围绕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陆续发布过不少政策和文件,如2006年中组部印发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2009年中组部修订了《试行办法》,特别是2013年中组部再次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这些文件对党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环保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等进行了规范,特别是《通知》更是提出了不以GDP论英雄的考评要求。这次《办法》出台是在我国加快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基础上,首次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进行专门规定,彰显出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的坚定决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全面提升生态环保战略高度,党政同责、央地共责。《办法》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及有关机构领导人员,上至中央下至乡镇,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全覆盖。在中央文件中这样明确地规定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中央国家机关领导的环保责任及追究机制是很少见的,特别是明确了中央及国家各部门的责任更是罕见。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将全面提升环境保护战略高度,国家决策和行为应以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为指针,环境保护不仅要成为国家意志,而且要成为党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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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力度大、措施实。虽然《办法》只有19条,但是对责任主体、追责情形、追责方式以及《办法》实施都做出了明确清晰的规定,给各级领导上了一道紧箍咒,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追责链条,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使《办法》具有很强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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