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有法律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该法从源头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各企业主动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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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也很重视立法。早在1977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1991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目前,日本很多地区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已高达100%。
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德国,建筑垃圾的回收率很高,占所有垃圾回收的比重也最高。这一方面得益于德国资源、能源、劳动的成本高,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其有效的监管。再次,德国从事设计和建造建筑物的人员也很注重物质的循环利用。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韩国在2003年制定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2005年、2006年又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其中包含了促进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三大推进政策:一是提高循环骨料建设现场的实际再利用率;二是建筑废弃物减量化;三是妥善处理建设废弃物。在明确了政府、企业的义务,又明确了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资本、规模、设施、技术能力的要求。其所期待的效果就是防止进一步破坏自然环境,保障骨料供需的稳定,以及延长填埋场的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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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也应该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完善立法的阶段。在制定法规时,应兼顾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鼓励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明确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明晰各个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理中的职责,避免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发生。在国家层面,建议住建部和环保部联合成立专门管理建筑垃圾处理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和各项审批工作。随着新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建筑垃圾问题日益严重,建议将农村的建筑垃圾处理纳入到法规中。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制度,便于建筑垃圾的回收工作。国外建筑垃圾回收率高的国家普遍重视立法,同时强化执行,对垃圾处理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较大。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在建筑垃圾回收领域制定了一些列法律法规及计划,明确了各方在建筑垃圾处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充分体现了“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促进建筑垃圾的减排和再利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健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尚属起步阶段。业界的期待有三点,一是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尽快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二是立法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的程序规定和监管范围;三是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的配套管理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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