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节能环保产业投资过热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2015-04-13 17:23

如前文所述,美国的技术创新激励政策以政府采购为主。由于我国社会、文化等因素,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与美国不尽相同,美国政府利用政府采购激励产业技术创新的做法仍然值得借鉴。我国政府的采购规模逐年上升,采购项目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了充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科技创新。采购方式则可以借鉴美国公共技术采购的“间接采购法”。由政府组织技术专家,对尚未大量生产的新技术产品进行可行性分析以及未来潜在市场和利润评估。以招投标的方式,从竞标者中选出供应企业,提出采购计划并签订预售合同,最后安排研发生产。政府采购的优势显而易见。政府部门对亟待研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具有全局性的判断力。能在综合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协调众多消费方的实际需求,选择最具市场潜力的生产商为供应企业。对于尚处于市场开发期的新兴技术产品,加以一定的保护,为日后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储备能量。重点扶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产品研发企业或科研机构,极大地调动新兴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提升整个行业的技术实力,其综合效应远大于采购合同本身,产生“倍增”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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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为了培育市场健康发展,政府仍应尽可能少地直接干预市场。因为节能环保产业本身门类繁杂,包容性大,其科技创新的着力点具有极强的分散性和独立性。政府部门不可能全面把握其产业技术创新的方向和技术路线,不可能全面包揽科技创新的所有具体活动,相对理想的状况是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各具特色的技术研发和商业化应用,政府致力于产业发展战略,政策导向,规则制定和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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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健全节能环保中介机构,使用能源管理系统。以往企业节能环保存在误区:如果想提高能效、达到环保标准只能更换旧设备,投资引入先进设备。从表面上看是节能达标,但实际上许多设备并未达到彻底淘汰的状态,而花费巨资投资新设备,与节约的能源相比,并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为企业进行各种能源诊断和验证,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设计节能方案或计划则显得非常有必要。可以请中介机构使用“能源管理系统”为企业量体裁衣,制定节能减排解决方案,比直接更换大型设备、技术改造等传统模式更省事。通过节能降耗节省下来的开支,又作为费用支付给提供能源管理的第三方中介,使能源“可视化”管理,全程“有偿化”运转,巧妙地用上工厂剩余的能源,既科学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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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种类繁多、功能健全的节能环保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相比,我国的相关管理部门相对单一,中介机构更是少之又少。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规划和健全节能环保直接责任部门,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蓬勃发展。力求通过官方部门和非官方机构有效合作,完善新型节能环保工程投资和服务体系,引导各类技术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促进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进行节能环保宣传和培训等服务,形成全社会参与节能环保的良性循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四,强制性法律保护和非强制性自愿协议双管齐下。强制性措施在我国体现为“谁污染、谁付费”的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保护法》。其中排污收费制度曾在20世纪80年代后一段时间,发挥过重要作用。但这种方式侧重于有偿惩罚,对排污末端治理,很难起到引导企业从源头改善排污的作用。加之排污收费征收不规范、征收管理无法律强制性、各级执法力度不统一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多重因素,导致该制度无法继续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反而造成诸多问题。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缺乏操作性、震慑力不足,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群众日益高涨的环境诉求。近期公布的环保法修订草案,吸引社会各界的关注。草案拟加大对各种环保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采用按日计罚的新办法,针对受到处罚而逾期不予改正的企业,在原处罚数额的基础上再按日连续惩罚,无上限规定。拟针对恶劣手段逃避监管的污染企业,采用入刑方式对不正当手段进行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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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性措施在世界各国应用最多的是鼓励企业签署自愿协议,可以有效地弥补使用单一强制性法律惩治的不足。自愿协议以柔性管理的思路,信任企业能够自觉提高能效并保护环境。我国可以鼓励主要能耗企业和环境污染企业自行制定节能环保目标,签署节能环保自愿协议。也可以鼓励企业形成联盟,共同签署行业自愿协议宣言,如德国的工业气候保护宣言。不论何种方式,企业签署的约定皆出于自愿。不同于各类正式的约束性协议,自愿协议或宣言没有明确的有偿惩罚,如果没有达到协议中的目标,则在相关报告公布时,降低企业信誉等级和投资者认可度指标,政府再制定政策法规或增加税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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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论坛》2014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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