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致力于环境保护信息化的环保组织,上海青悦经历了多次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以及对信息公开的调研,工作中遇上许多问题,在此做个总结同大家分享。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环境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格式等不统一,无专人处理情况仍然存在
我们的“饮用水溯源”项目,旨在整理公开水箱、水厂、以及水源等饮用水相关的系统信息。2014年8月份我们开始做水环境数据调研,向水利部下属的长江,黄河,珠江,松辽等水利委员会申请水质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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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发现,发现各委员会公开的方式,文件的格式,内容等各不相同。有的是对水质的整体说明,有的公开具体的水质指标;有的一周公开一次,有的一月公布一次。黄河水利委员会2013年的水质没有公开,电话催了很多次才公开了一小部分内容。而珠江和松辽等干脆都没公开,打电话过去也没人理。在向上海市的一些郊区区县调研饮用水信息公开时,则被不同的办公室推来推去,都说不是自己负责。
在向各省市申请《危险废物处理场》信息公开时,也有类似情况。西藏环保局和海南环保局不仅没有公开的信息,电话和邮件都无人答复。
环境数据的公开主体规定与实际矛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2014年9月份,我们向环保部申请国控点空气质量历史数据公开,环保部回复说:虽然是国控点,但都是由地方环保局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并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也即,由地方环保局负责公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这就互相矛盾了——环保部明明已经有信息化平台实时公布空气质量,应该也有这些历史数据,为何还要把申请者推到地方环保局去?如果谁负责谁公开,地方环保局负责建设和维护,理应负责公开,那么环保局是否还有权公开由地方政府负责的空气质量数据?
以涉密等理由拒不公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在得到上述环保部的回复之后,2014年10月,我们就向上海市环保局申请公开上海市空气质量历史数据。结果,对方先是提出具体指标属于原始记录,根据环保部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原始记录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公开。随后又提出只有日均值才是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小时均值没有意义,不予公开。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后来在与上海市环保局及上海环境监测中心多轮协商无果情况下,我们再次提出正式申请,并明确告知对方,如果再拒绝公开,我们将被迫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让法院来判断哪方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更加正确。2015年3月12日,上海市环保局正式答复,公开了3年的日均值,并以开放数据的标准可以下载导出数据,但仍然没有公开小时均值。此公开申请现在已经进入行政复议准备阶段。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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