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市场信息公开现状及建议
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以来,我国碳市场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就同步启动并稳健运行,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果。但是,相对于法定要求和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我国碳市场信息公开工作仍存有相对薄弱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是,信息公开不完整。现有的公开信息,主要体现在碳市场中交易产品的平均交易价格和总体成交量上,缺少相关主体和具体交易内容的必要信息。同时,对于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碳排放权登记及结算、碳排放配额自愿注销及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信息,公开较少。
二是,信息公开不规范。尽管现有法律法规对碳市场信息公开做出来相关规定,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和公开项目,但是,由于对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时限及具体内容等没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和统一要求,导致各方义务主体在实施信息公开时具有很大任意性和随意性,从而造成信息公开的表象化和形式化。
三是,信息公开不及时。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碳市场启动和运行时间相对较短,各方主体对碳市场中哪些信息需要和可以公开,哪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而不能公开,缺乏成熟的判断标准和经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碳市场信息公开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造成的。
四是,信息公开不权威。由于目前碳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尚未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有机结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缺少主动实施碳市场信息公开的积极性,现阶段的碳市场信息主要是有其他相关主体公开,缺乏足够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鉴于我国碳市场信息公开的现状,为了更好的做好碳市场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在加强碳市场信息公开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就信息公开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等内容做出合理的和详细规定,并对相关失职、渎职或不诚信行为依法增设问责、追责和追偿机制,同时,将碳市场信息公开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全面和深入的融合,借助政府本身具有的天然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先进和成熟经验,深入和有限的指导现阶段碳市场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和操作实践。
结语
信息公开是碳市场建立和发展的根本基础,是碳排放权交易有效开展的先决条件,是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保障,参与碳市场发展和运行的任何一方,都应当充分认识信息公开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认真做好信息公开要求的每一项工作,从而保证我国碳市场健康、稳定和有效发展,争取早日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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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济南市能源和粮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向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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