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各级环保部门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确定了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组织推进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了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对排污单位自觉开展污染治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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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笔者在督查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事业单位在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是公开渠道单一,公众参与度不高,环境信息公开不到位。由于排污单位网站不普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滞后等原因,公众看不到环境信息的情况比较普遍。在新环保法宣传、教育过程中,针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偏少且不够全面,公众对于企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的范围、方式等要求所知不多。由于未能有效、及时地获取环境信息,导致公众对排污单位的监督不深入、不及时。
二是大量使用专业术语,内容不接地气。排污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公众看不懂的情况比较常见。例如,排放的污染物名称多用分子式或化学品英文缩写等,公众对这些符号很陌生;排放标准只写标准号,没有标准名称和排放限值,如直接写GB 13271-2014、GB 8978-1996,没有注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三是环境信息内容不全面,实用性不强。对于公众关心的排污单位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产品及排放污染物的危害性、防范措施,以及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没有强制要求公开,排污单位也很少主动公开,导致环境信息的实用性不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四是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尚未建立,公开意愿不足。由于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尚未建立,环境行为信用等级对于排污单位在信贷融资、生产经营等方面并没有直接影响,激励作用不明显,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环境信息的态度不积极,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