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九成抽样企业碳排放数据未公布“范围三”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碳交易网2024-05-27 08:21

超九成未公布“范围三”

 
  2023年6月,ISSB(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了两则新规,分别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IFRS S1)和《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规定了企业需要在未来的ESG报告中披露“范围三”排放。
 
  每经品牌价值研究院观察发现,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碳排放总量的范围统计主要是范围一(企业直接控制的能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和范围二(企业购买的能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很少包括范围三(指产业链、价值链上下游的碳排放)。
 
  在100家抽样企业中,只有8家企业统计和发布了范围三的碳排放数据。如保险龙头中国人保,提及了“范围三”的员工差旅排放量,达到571.38吨。
 
  申万宏源也对“范围三”的碳排放数据进行了统计,2023年达到17286.79吨,超过了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总和。其他公布“范围三”的抽样企业包括中国移动、中国银行、招商证券、宝钢股份、招商蛇口、碧水源。
 
  包婕认为,出现这一现象存在多个原因。“一是缺乏统一的统计方法,当前‘范围三’相关的方法学在统计边界、统计方法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空缺,企业进行统计缺乏明确的方法学和指引;二是数据搜集较为困难,尤其是对供应链上的碳排放数据难以进行搜集,且一些数据还可能涉及保密性问题,较难对外公开披露。”
 
  她建议,首先从方法学上进行探索,监管层面能够牵头开展“范围三”测算的相关研究,并为企业提供测算指引,从部分行业开展试点测算工作,当然企业也可以自身开展相关研究探索工作;其次,企业可逐步建立自身的碳排放数据库,加强对供应链碳排放数据的统计和管理,通过数字化相关手段辅助支持进行碳排放统计。
 
  总体来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ESG报告披露数量和质量明显领先于其他类型的企业,不过也存在不足之处。
 
  包婕认为,较大的问题是部分ESG报告有“量”无“质”,看起来篇幅较大,但在披露内容上华而不实,缺乏对关键议题或关键信息的披露。还有一些企业在定量信息披露上存在口径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历年数据差异较大等情况。
 
  她给出了改进建议:“企业应该做好披露报告和标准的对标工作,在参照和遵循ESG相关标准时不仅是在议题上进行参考,还应该具体对标指标内容,对指标相关要求明确的定性和定量信息进行清晰披露。”
 
  同时,她建议企业制定内部ESG信息管理机制,建立企业内部ESG指标体系,对相关信息进行完善的归口管理,做到ESG信息数据有依据、可溯源、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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