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碳交易网2013-07-15 10:33


第三章 申请和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申请,其余项目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名单进行调整。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登记表)批复复印件;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五)项目设计文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六)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说明;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六条 如果项目在申报时尚未确定国外买方,项目实施机构在填报项目申请表时必须注明该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为单边项目。获国家批准后,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转入中国国家账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可将这些减排量从中国国家账户中转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接到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除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外的项目实施机构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项目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项目实施机构的申请作出否定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本办法附件所列中央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转报的项目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不超过三十日。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召开会议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项目参与方的参与资格;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相关批复;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三)方法学应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四)温室气体减排量计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五)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六)减排量购买资金的额外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七)技术转让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八)预计减排量的转让期限;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九)监测计划;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十)预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