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申请,其余项目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名单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登记表)批复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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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设计文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六)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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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如果项目在申报时尚未确定国外买方,项目实施机构在填报项目申请表时必须注明该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为单边项目。获国家批准后,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转入中国国家账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可将这些减排量从中国国家账户中转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接到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除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外的项目实施机构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项目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项目实施机构的申请作出否定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本办法附件所列中央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转报的项目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不超过三十日。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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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召开会议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项目参与方的参与资格;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相关批复;
(三)方法学应用;
(四)温室气体减排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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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六)减排量购买资金的额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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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技术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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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预计减排量的转让期限;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九)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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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预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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