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Carbon Captureand Storage)指
碳捕集和封存,是将二氧化碳从工业或相关能源的排放源(大型发电厂、钢铁厂、化工厂等排放源产生的二氧化碳)分离出来,输送到一个封存地点,并用各种方法储存以避免其排放到大气中,使二氧化碳长期与大气隔绝的一个过程。
CCS是一种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和国际能源署等机构研究表明,没有CCS难以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目标,CCS和可再生能源等将共同推动
碳减排目标实现。
CCUS(Carbon Capture,Utilization and Storage)
碳捕获、利用与封存是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的,是CCS的延伸,增加了应用环节。
CCUS的概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本文将从CCS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
方法学经历,阐述CCUS项目开发我国温室气体减排
方法学的要点、难点、意义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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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背景
1997年12月,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
会议制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它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规定:2008到2012年期间(此为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并于2012年12月截止),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京都议定书》有三个履约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
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和四种减排方式之一。核心内容是允许其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从而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2章的定义,清洁发展机制主要解决两个目标:一是帮助非附件一中列举缔约方持续发展,为实现最终目标作出应有贡献;二是帮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该机制规定,在非附件一缔约方实施项目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得到的通过认证的减排单元,经过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指定的经营实体认证后,可以转让给来自附件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如政府或企业。一部分从认证项目活动得到的收益将用于支付管理费用,以及支持那些对气候变化负面效应特别敏感的发展中国家,以满足适应气候变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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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UNFCCC EB)全权负责CDM项目开展。指定经营实体对减排项目进行审定,对减排量进行核查;方法学委员会对项目方法学进行讨论并批准使用。在我国减排项目须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方能申请CDM项目。2005年10月12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颁布施行。截至2018年11月30日,全球注册的CDM项目已突破7806个。截至2016年0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CDM项目也突破5074个。截至2015年7月14日,中国在UNFCCC下属CDM执行理事会(EB)注册CDM项目数共3807个。
《京都议定书》下CDM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即CER(单位是:tCO2e)。CER是一种减排碳资产。截至2016年9月16日共有约17亿吨CDM项目的CER成功签发。截至2017年08月31日,我国已签发项目共1557个。
(二)我国温室气体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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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31日,《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尽管CDM存量项目还在继续,但
价格长期低迷;增量项目虽然仍有大量注册,但走入穷途已势在必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总体部署,一系列措施相继出台。
2011年10月29日,决定开展我国
碳排放交易
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
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同意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同日,公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第一批审定与核证机构。2012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根据该指南,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专业领域分为16种类型,碳捕获与储存也包括在内,所有方法学开发都包含在以上16种项目类型中。截至2016年11月18日,共颁布的自愿减排方法学共12批200个。2014年12月10日,为落实《“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启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标志着我国统一的
碳市场自2017年12月19日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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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施的减排项目应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并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核证产生的自愿减排量(
CCER),单位是:吨二氧化碳(tCO2e)。同CER一样,
CCER也是一种减排碳资产。CCER要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经营实体进行审定和核查才能在我国境内进行交易。
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交易原则。交易参与组织为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交易的减排量要求具有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温室气体的类型目前只适用于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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