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十一五”以来CCUS发展的总体评估
我国对CCUS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专项政策支持仍比较少。2006年以来,我国在多个政策文件中提及要发展CCUS,CCUS在各项规划、方案、意见中的篇幅明显增加,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定位逐步提高,对其鼓励与支持的态度愈加明确。自2006年以来,我国已发布的国家层面政策文件中涉及到CCUS内容的共计26项,但针对CCUS的专项政策只有3项,且缺乏具体的落实方案。总体而言,目前国家对于发展CCUS持鼓励态度,但仍以宏观的引导和鼓励为主,也没有针对CCUS发展的具体财税支持。
我国已有法律法规可对CCUS项目进行规范,但尚未建立针对CCUS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针对CCUS示范项目,我国虽然在各个环节均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供参考,但尚无针对性的专项法律法规,这也导致CCUS示范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不小困难。从项目审批看,没有针对CCUS项目的专门规定;从权属确认看,没有针对地下空间所有权的法律法规,也没有针对封存后CO2归属权和可能发生的CO2地下跨界流动的法律规定;从项目运营看,缺乏针对CCUS的具体技术标准;从环境管理看,缺乏针对CCUS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管控的明确规范;从安全监管看,对于捕集及压缩环节的CO2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属于一般化学品仍有待明确;从关闭管理看,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关闭后的CO2封存项目进行规范,也没有对相关的长期责任承担进行规定。
我国CCUS试验示范取得积极进展,但总体仍处于起步阶段。“十一五”以来,我国企业在政府引导下积极开展CCUS研发与示范活动,目前已建成十余项万吨级以上示范项目(项目列表见附件)。其中,从碳捕集源看,主要集中于燃煤发电和煤化工领域;从运输方式看,主要以罐车运输为主,管道运输的项目很少且基本处于建设阶段;从碳利用和封存方式看,主要以EOR为主,还有部分作为工业品使用和盐水层封存。但总体而言,我国CCUS的试验示范仍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我国CCUS示范项目总体规模偏小,成本仍然较高。我国已建成的CCUS示范项目中只有3个年捕集量超过10万吨CO2,其余项目基本为1万吨CO2/年或以下。当前大部分CCUS项目的增量成本较高,如燃煤电厂项目在投资和运维成本方面需分别增加25%~90%及5%-12%,而煤化工项目则需增加1%~1.3%及7.5%~8%。另一方面,我国CCUS示范项目运行期短,示范经验有限。我国CCUS试验示范项目多数是在2008年以后启动并在“十一五”时期建成运行,最长的示范项目运行期也仅为十年,示范经验还相对有限。
我国CCUS技术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但部分环节技术水平有待提升。“十一五”以来,我国政府通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支持了CCUS多个技术环节以及相关科学理论、关键技术、发展战略等方面研究,并与欧盟、澳大利亚、亚行等国家或国际机构开展了CCUS领域的国际合作研究,推动我国CCUS技术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在碳捕集方面,围绕低能耗吸收剂、不同技术路线碳捕集工艺等关键技术环节开展系列研究,已开发了商业化应用的胺吸收剂;在碳利用方面,围绕CO2驱油、驱煤层气、CO2生物转化和化工合成等不同利用途径开展了理论与关键技术研究,建成了微藻制生物柴油中试和小规模的CO2制可降解塑料生产线;在碳封存方面,已启动全国CO2地质储存潜力评价,实施了工业规模盐水层封存示范。尽管如此,我国CCUS部分环节的技术水平仍有待提升,已有CCUS试验示范项目多集中于对碳捕集技术和EOR技术的示范,但在盐水层封存、CO2封存监测和预警以及大规模CO2运输等方面的技术示范
案例仍非常少,相比国际先进水平仍存在不小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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