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气候变暖的加快和极端恶劣气候的频发,一场应对气候变化的持久战役正全面开展。在众多温室气体减排方案中,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已成为决定这场持久战役胜负的杀手锏。
然而,由于碳捕获与封存技术不成熟、成本昂贵、风险较大,完整的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商业链尚未在世界任何地方部署。为将来便于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应用,有关国家和地区要求在建及规划中的燃煤电厂应做好碳捕获准备,预留有效设备空间。由此,碳捕获便利原则应运而生。
欧盟2009年发布的《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指令》要求,
碳排放主体应当按照碳捕获便利原则,为碳捕获与封存技术技术的开展进行一定的准备,即一个预计发电能力达到或超过300兆瓦的新燃料厂建设之前,必须进行许可申请,并接受一系列关于碳捕获、运输和封存的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评估之后,才能获得同意许可。欧盟各成员国中,英国在碳捕获便利原则立法方面成绩斐然。2011年,英国能源政策,要求300MW以上的新燃煤电厂实施碳捕获便利,且安装完整的碳捕获与封存技术链。2013年,英国出台《发电站碳捕获预留条例》。此条例明确燃烧装置应符合以下碳捕获便利标准:有适当的储存站点可供选择;电厂碳捕获改造在技术和经济上具备可行性;运输二氧化碳到封存站点在技术和经济上具有可行性。此外,条例对电厂扩建做出规定,额定输出功率300MW以上的电厂才许可扩建。
我国煤炭产量、使用量非常大,且还有很多燃煤电厂正在建设。因此,要关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进展,明确实施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可实现的减排量,要求新电厂做好碳捕获便利工作。借鉴欧盟碳捕获便利原则的有益经验,笔者建议,我国应从以下几点做好准备:
一是将碳捕获与封存技术法规纳入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为保持法律体系统一,应将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立法纳入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我国应借鉴国外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立法经验并结合自身国情,出台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示范法,加强电厂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准备。另外,也可参考英国碳捕获便利条例,发布适合中国国情的相关条例,明确相关电厂的碳捕获便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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