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碳市场制度建设相关风险防范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实现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制度创新。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各类社会主体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并申请完成登记后,可在市场出售,以获取相应的碳减排收益。
CCER的重启,将为市场带来更多的交易产品,有助于提升市场参与主体积极性,激励企业采取更多的减排措施,激发企业创新动力,推动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参与CCER项目开发,增加自愿减排量,以获得更多的CCER资源及收益,形成良性循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和发展,也将为绿色金融发展带来更多可能,实现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控制和减少碳排放的目的。
中国碳市场前景广阔,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亦然。CCER交易重启,将激发碳交易市场的活力,并将带来从企业到产品乃至整个交易市场的全面升级,推动碳交易制度的不断建立完善。碳交易是碳金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碳金融与碳交易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只有碳交易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拥有一定的合格主体和健康的风险管控机制后,碳金融市场才能得到有序发展。有关预计表明,若比照欧盟碳市场规模,未来中国碳市场深度金融化后,年交易量或将超过100亿吨。伴随我国碳市场的金融化,交易额有望超过1万亿元。开展CCER交易的机构,要充分发挥碳金融对实体经济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创新更多碳金融产品,推动降低绿色溢价,更好服务碳市场参与主体,在助推绿色转型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要从发展模式上推动协同发展、把控并降低金融风险、在发展载体上做大场内渠道等方面入手,扩大碳市场、发展碳金融。CCER交易的发展将在增加交易品种的同时,为
碳期货、碳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以及绿色金融市场发展带来可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
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2022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碳金融产品》行业标准,明确了中国碳市场的金融工具包括融资工具、交易工具和支持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在碳配额、CCER资源的资产属性情况下,CCER交易的重启不仅可以满足国内碳中和的需求,还能为金融机构、
碳资产管理机构、第三方咨询机构等主体参与国内碳市场提供途径。
与此同时,我国碳金融市场仍面临流动性不足、以
履约为目的现货交易不够活跃、碳金融品种较少等问题。对此,相关机构要充分发挥自愿减排市场的积极作用,真正搞明白什么是碳金融市场,什么样的企业或什么人拥有碳资源,如何将碳资源转化为碳资产,以及如何在碳金融发展过程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以获得最大的碳减排效益和经济效益。
只有加快碳金融产品创新,大力开发碳金融产品和业务,才能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提供必需的资金支持,也才能稳中求进,防范相关风险。因此,试图参与CCER市场的金融机构需要特别重视风险,特别审慎地评估金融风险与合规风险,以及可能由于供应链产生并向金融市场传导的金融风险,确保自愿减排市场得到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碳金融在助力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