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海上风电可申请CCER?
中国环境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网海上风电方法学适用范围为离岸30公里以外,或者水深大于30米的并网海上风电项目,且其额外性免予论证,这是基于什么考量?
张晶杰:除了离岸30公里以外,或者水深大于30米,申请项目还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要与当前我国海上风电项目准入条件要保持一致。
从本方法学适用范围可以看出,这一方法学“小而精”,综合考虑了我国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和绿色低碳技术的发展趋势。
首先,方法学适用范围与当前我国海上风电项目准入条件保持一致。而且海上风电项目与我国海上风电产业向大功率、深远海发展的政策与战略方向相契合,是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朝阳产业。但目前,符合方法学的项目投资收益率较低,所以其额外性免予论证。
额外性简单来说就是一个项目,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也就是减排效果好,但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且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如果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帮助解决上述障碍。
目前看,投资回报率按照财务核定一般是8%,但基本上符合本方法学的海上风电项目还没有完全能够实现财务上8%的投资回报率。这是因为并网海上风电项目受海洋环境复杂、关键设备依赖进口等因素影响,建设成本远高于同等规模的陆上风电项目,目前已经建成投产的满足本方法学适用条件的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的全投资内部收益率均明显低于电力行业基准收益率。
在低收益率的现实情况下,自愿减排项目作为一种市场激励机制,可以帮助相关业主获取项目收益,从而降低项目业主成本,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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