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减排量5年“保质期”
据悉,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办法》规定,申请登记项目应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申请登记的减排量应当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在减排量产生的5年以内完成项目登记。
中信证券研究院指出,《办法》对老项目的建设与减排量产生时间进行了明确。2020年9月22日是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提出的时间节点,政策端明确支持“双碳”目标提出后产生的减排量,并为避免过度囤货居奇,为减排量设置了5年保质期。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2、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
方法学支持领域;3、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4、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额外性是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保守性是指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或者核查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应当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过高计算。
同时,《办法》规定,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此外, 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保守性原则;2、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3、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4、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5、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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