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二: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预留空间
CCER体系建立于2012年,当时正处在后京都议定书时期,其建立的目的旨在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而在《巴黎协定》背景下,即将重启的CCER项目有了更为深远的意义和作用。作为少有的由国家监督管理的自愿减排交易体系,CCER较其他没有国家监管的自愿减排交易体系更具公信力。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也意图为CCER参与国际交易提供更多便利。例如,其将温室气体的种类范围由6种扩大为7种,与《巴黎协定》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也有利于活跃CCER不同项目种类的开发。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将另行制定针对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这将为在《巴黎协定》框架下使用CCER进行国际履约奠定基础,其中包括CCER继续成为CORSIA认可的合格排放单位,或抵消中国对外投资所产生的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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