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CCER项目开发的国际合作
在解决国家自主贡献的计算问题后,CCER有极大潜力可以成为中国与国际碳定价机制链接的桥梁。《暂行办法》目前只允许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参与CCER项目的开发,在时机成熟以后,应考虑允许符合规则的国际机构与企业共同参与境内外CCER项目的开发,并完善相关规定。这一方面有利于引入国际资金参与国内CCER项目的开发,助力中国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国企业境外自愿减排项目提供标准,推动中国企业履行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社会责任。
为体现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应与“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有关单位增进交流、积极开展合作;在条件成熟后,通过逐渐把CCER对外推广,落实“一带一路”
绿色倡议;考虑允许符合规定的企业法人在“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进行CCER项目的投资和开发,推动相关国家的
绿色低碳发展,避免其重走高碳发展的路径,为探索在相关国家构建碳定价机制积累经验,进而推动更多国家和地区建立碳定价体系并引入抵消机制。
基于对以上专家意见的梳理,美国环保协会认为,在总结分析CCER在各试点交易实践的基础上,应尽快结合当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国内外形势,完善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的顶层设计。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将上线运行的大背景下,明确CCER的战略定位及其中长期发展规划,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碳定价机制以及拓展国际层面的相关合作奠定基础。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