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对CCER项目体系提出了5项具体评价
同时,此次的评估报告显示,TAB对CCER项目体系提出了5项具体评价:
第一, CCER项目体系于2021年1月1日前产生合格碳减排指标的程序、标准和管理措施与合格排放单元标准(Emission Unit Criteria, EUC)的要求一致;
第二,CCER项目体系对于保证减排项目额外性的相关要求不足,需保证合格碳减排指标不产生于任何法律和法规的强制规定;
第三,CCER项目体系对于避免履行国际碳减排义务时可能出现的重复计算(即合格碳减排指标只能计算一次)的相关要求不足;
第四,除CCER项目体系在申请文件中申明排除的项目类型和评估报告的要求外,不建议施加额外对于减排项目类型的限制;
第五,建议理事会要求CCER项目体系针对其东道国声明指南(The guidelines for host country attestation)的程序进行完善,以便此后进行是否可将合格碳减排指标有效产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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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总部。图片来源:国际民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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