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备案类型及途径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属于以下任一类别的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可申请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① 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② 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③ 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④ 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另外,《管理办法》规定,不同类型的项目业主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的途径不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1)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直接涉及温室气体减排的企业(包括其下属企业、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名单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此名单已在《管理办法》中以附件的形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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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列入名单的企业法人,通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部门提交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就备案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2.项目开发的前期评估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项目开发之前需要通过专业的咨询机构或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评估,判断该项目是否可以开发成为CCER项目,主要依据是评估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CCER方法学的适用条件以及是否满足额外性论证的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截止到2014年4月18日,国家发改委已在信息平台分四批公布了178个备案的CCER方法学,其中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方法学转化173个,新开发5个;含常规项目方法学96个,小型项目方法学78个,林业草原项目方法学4个。这些方法学已基本涵盖了国内CCER项目开发的适用领域,为国内的业主企业开发自愿减排项目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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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性是指项目活动所带来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的, 即这种项目及其减排量在没有外来的CCER项目支持情况下, 存在财务效益指标、融资渠道、技术风险、市场普及和资源条件方面的障碍因素, 依靠项目业主的现有条件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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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评估项目符合方法学的适用条件并满足额外性论证的要求,咨询机构将依照方法学计算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并参考碳交易市场的CCER价格,进一步估算项目开发的减排收益。CCER项目的开发成本,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文件与监测计划的咨询费用以及出具审定报告与核证报告的第三方费用等。项目业主以此分析项目开发的成本及收益,决定是否将项目开发为CCER项目并确定每次核证的监测期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