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25〕5号】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碳交易网2025-03-19 09:3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规范林业碳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申请、签发、交易、应用、融资等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林业碳票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自愿诚信、市场运作、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有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有利于森林质量和碳汇量提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是指对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绿地,按计量监测方法,经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碳减排量而签发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应用、融资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
 
  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项目,是指对权属清晰的林地、绿地,通过人工造林、森林经营等措施,以增加森林碳汇量或减少森林碳排放为主要目的,降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根据工作流程开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第五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签发、登记、交易、补发、变更、注销等工作和相关活动监督管理,组织林业碳票项目审定、碳减排量核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碳减排量备案及应用的监督管理;市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综合协调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林业碳票项目范围内林权不动产登记,配合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土地权属审核工作;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林业碳票金融、保险工作和相关活动监督管理。
 
  市级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公布计量监测方法等技术规范,作为林业碳票项目审定、实施与碳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
 
第二章 林业碳票申请
 
  第六条 申请林业碳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二)林地、绿地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
 
  (三)申请登记的项目应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申请登记的项目碳减排量产生于2020年1月1日以后;
 
  (四)符合计量监测方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登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其他碳汇项目减排量的林地、绿地不纳入林业碳票项目范围。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林地、绿地,按项目边界范围内林地、绿地经营权人确定林业碳票项目业主。
 
  (一)国有林地、绿地上实施的由林地、绿地经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作为项目业主;
 
  (二)集体经营林地上实施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委托单位作为项目业主;
 
  (三)个人承包经营林地上实施的可由承包人作为项目业主,也可采取自愿原则,联合申请或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作为项目业主。
 
  第八条 联合或委托申请林业碳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前自行确定项目投资、实施和收益分配方式并签订相关协议,投资、收益分配比例由项目各相关方自行协商确定。联合或委托申请林业碳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事前约定从林业碳票收益中提取林业碳票碳减排量核算、专家审查等工作经费。
 
  第九条 项目业主申请林业碳票,需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林业碳票签发申请表;
 
  (二)项目业主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三)项目区林地、绿地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林业碳票碳减排量核算报告;
 
  (五)项目人工造林、森林经营等作业设计、检查验收资料;
 
  (六)相关分配协议或委托服务协议等;
 
  (七)项目业主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十条 林业碳票项目从申请的碳减排量产生时间开始,最长不超过20年。项目计入期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之内。
 
  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林业碳票签发登记,每期申请签发林业碳票碳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当期碳减排量产生开始时间的五年之内。
 
  第十一条 申请林业碳票的林地、绿地,不影响其林地、绿地经营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拟在计入期内规划采伐的林地、绿地不得申请林业碳票项目,但以森林经营为目的的抚育采伐不受限制。
 
第三章 林业碳票签发
 
  第十二条 审定核查机构是指受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对项目业主提供的林业碳票碳减排量核算报告进行审定核查并出具审定核查报告的主体。本市审定核查机构为宜昌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林业碳票签发工作流程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审核未通过的,告知项目业主理由,退回申请资料。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审定核查机构进行项目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并出具林业碳票碳减排量审定核查报告。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审定核查通过的林业碳票项目主要信息,应当通过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业碳票碳减排量审定意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审定意见进行备案审查,出具林业碳票碳减排量备案意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意见后,签发林业碳票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林业碳票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票面样式设计、印刷。林业碳票票面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有人及持有比例;
 
  (二)持有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项目地点、项目面积、核算期时限及核算期碳减排量;
 
  (四)备案文号、碳票编号;
 
  (五)签发单位、签发日期。
 
  第十五条 林业碳票遗失、损毁的,经林业碳票持有人申请挂失并在市级媒体公告后,可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林业碳票持有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况导致所有权转移的;因司法判决或裁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所有权转移的,可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林业碳票项目出现项目业主主体灭失、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注销。
 
  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对已登记的林业碳票项目进行注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注销。
 
  林业碳票项目注销情况应当通过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注销后的项目碳减排量不得申请核查登记。注销后的项目林地、绿地不得再次申请林业碳票,但可按相关规定开发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第四章 林业碳票交易
 
  第十六条 林业碳票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以林业碳票作为凭证载明的碳减排量。
 
  第十七条 林业碳票的持有人是交易的出让主体;自愿以购买林业碳票方式,参与碳中和活动或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是交易的受让主体。
 
  第十八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交易机构发布林业碳票交易信息。林业碳票持有人可以向交易机构申请将所持有的林业碳票拟流转交易信息对外发布。
 
  交易机构应当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林业碳票交易规则,建立林业碳票交易系统(含线上交易平台)。交易规则报经市级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将交易结果通报市级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林业碳票交易可采取定价点选、大宗交易、单向竞价、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林业碳票可拆分碳减排量进行交易。
 
  交易机构应根据交易成交结果,及时变更林业碳票碳减排量的持有数量、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
 
  林业碳票用于抵质押贷款期间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林业碳票碳减排量按本办法规定但不限于本办法的规定应用。
 
  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应用后的碳减排量,交易机构应报告市级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核销,不得再次参与交易和应用。
 
  鼓励林业碳票持有人出于公益目的,自愿核销其所持有的林业碳票碳减排量。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交易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市级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调解。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林业碳票应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使用林业碳票碳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测算其温室气体排放量,通过购买林业碳票碳减排量实现碳中和。
 
  鼓励个人以认购林业碳票碳减排量的方式,替代履行法定义务植树责任。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会议论坛、演出、展览、赛事等主办方测算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通过购买林业碳票碳减排量实现碳中和。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引导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违法行为人以认购林业碳票碳减排量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碳市场交易主体等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等方式集中收储林业碳票。
 
第六章 林业碳票融资
 
  第二十七条 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票担保贷款、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碳期货、碳期权等绿色金融产品。
 
  第二十八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碳资产风险保障类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林业碳票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林业碳票有关活动的市场主体,应接受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场主体在林业碳票项目实施、碳减排量核算报告编制、林业碳票交易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不再支持其参与林业碳票相关活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已签发的县级林业碳票可继续流通。本办法印发后,各县市区按市级统一要求申请林业碳票,不再签发县级林业碳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相关市直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7日印发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2024055651号-1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