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气候〔2024〕91号】关于印发《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碳交易网2025-01-06 16:28

关于印发《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数据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和《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团标、行标和国标互相衔接、同向发力,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数据局制定了《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数据局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月2日印发
 
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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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 现代化的决定》有关部署和 2024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 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和《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为加强 产品碳足迹管理提供标准化支撑,提出以下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 明思想,坚持系统观念,强化方向指引,立足加快构建产品碳足迹 管理体系,按照“急用先行 稳妥推进”的原则,扎实推进重点产品 碳足迹核算标准研制,扩大标准供给,提升标准质量, 同步开展碳 足迹因子研究和测算工作。鼓励各方积极参与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 制修订,确保实现 2027 年前制定 100 项和 2030 年前制定 200 项产 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的目标,促进国内国际标准衔接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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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碳足迹核算标准制定路线与技术要求

(一)明确碳足迹核算标准制定路线。立足国内碳足迹工作需 求,结合国外碳足迹相关要求,从生产侧的初级产品和消费侧的终 端产品同时推进碳足迹核算标准研制,双侧发力,逐步扩大产品标准覆盖范围,鼓励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鼓励各利益相 关方有重点、分批次编制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 优先推进基础能源、 原材料、交通运输和重点外贸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的编制工作。
(二)统一碳足迹核算标准文本要求。标准名称统一命名为《温 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XX 产品》,标准中产品碳足迹 核算边界、数据质量要求、清单分析要求和报告格式等技术内容应 与《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 保持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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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一碳足迹核算的边界要求。标准可根据不同的产品系 统及功能划定核算的系统边界,对于面向终端用户或消费者的产品, 一般采用“摇篮到坟墓”的核算边界;对于非终端消费产品,一般 采用“摇篮到大门”的核算边界。具体产品标准核算的边界可根据 数据收集情况和需求评估,确定选取全部或部分生命周期阶段开展 核算。

(四)统一碳足迹核算的活动数据获取要求。鼓励标准明确产  品生命周期必须使用初级数据的环节和可使用次级数据的环节,开 展数据不确定性的质量评价。在初级数据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可按 照优先级顺序依次使用统计数据、文献数据、估算数据等次级数据, 并注明数据来源。标准应要求分排放类别进行活动数据收集,如原 材料消耗、能源使用、运输方式、废物处理等现场活动数据。关于 电力碳排放核算,具体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可根据《温室气体 产品 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规定和核算需要,将绿色电力证书或电力交易合同中的非化石能源使用量,作为产品 碳足迹核算的依据,并与国际规则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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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统一碳足迹因子数据质量要求。标准应优先采用经溯源 性核验的实测数据开展碳足迹因子测算,如无实测数据,可按照优 先级顺序依次采用政府官方数据、行业经验值、文献值等开展碳足 迹因子的测算, 同时应注明所采用数据的来源,并开展数据有效性 和不确定性分析。采用统一规范且与国际接轨的碳足迹因子数据格 式,及时将质量评价良好的碳足迹因子纳入国家碳足迹因子库。

(六)加强碳足迹核算数据质量管控工作。开展标准制修订工 作时,应同步开展产品碳足迹试算,扩大试算范围,验证标准的可 行性并进一步完善。标准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碳足迹核算标准开展 相关数据的计量、统计、监测和比对工作,明确排放端监测方法, 及时进行数据更新,提升数据收集准确性,加强碳足迹核算结果审 核,保障数据安全,提高核算结果的可信度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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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各类碳足迹核算标准协同发力

(七)稳步推进碳足迹国家标准制定。 由市场监管总局、生态 环境部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重点产品标准清单,征集重 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立项建议。加强协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 定计划。鼓励基础能源、原材料和有迫切需求的外贸产品碳足迹核 算立项国家标准,建立标准项目管理绿色通道,缩短标准制修订周 期,加强与国际衔接,增强国家标准的权威性、认可度。
(八)明确碳足迹行业标准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工作涉及全生命周期,具有跨部门、跨行业的特点,对于行业关联度小、 交叉性低、特定领域的细分产品,可研究制定行业标准,有效发挥 行业标准对国家标准的补充作用。
(九)规范碳足迹地方标准。针对有地方特色和产业链优势的 产品,鼓励地方积极参与碳足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编制,协助提 供基础数据、因子测算等相关技术支持。已有碳足迹相关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不再制定地方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十)探索制定新兴领域碳足迹团体标准。按照急用先行的原  则,鼓励符合要求的社会团体针对典型终端产品、新兴领域产品等 制定碳足迹团体标准。发布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团体标准推荐清单。 碳足迹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要 求进行。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不再鼓励制定团体标准。
(十一)鼓励链主企业研制碳足迹企业标准。鼓励有能力的中 央企业、大型企业集团探索全产业链碳足迹量化方法和企业标准研 制,支持将适用性好、影响力广的企业标准优先纳入企业标准领跑 者评选范围。
(十二)定期开展碳足迹核算标准的后评估工作。指导相关领 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开展碳足迹核算 标准实施效果监测评估,及时发现标准不协调和重复制定等问题, 将监测评估结果作为碳足迹核算标准管理提升、整合、修订或者废 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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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碳足迹核算标准有序衔接和实施应用

 (十三)完善碳足迹核算标准协调机制。发挥现有国家碳达峰  碳中和标准化总体组的规划和协调作用,统筹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 由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碳足迹标准工作 组联合各专业领域的技术机构共同归口编制, 以确保不同碳足迹核 算标准的规范性和协调性。
(十四)加强碳足迹行业标准跨部门协调。 由生态环境部和市 场监管总局牵头,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行业标准编制工作,严 格控制行业标准数量,避免超范围、重复制定碳足迹行业标准。对 于已立项、发布的行业标准,待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由行业 标准主管部门自行废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十五)完善碳足迹团体标准评价采信机制。生态环境部、市 场监管总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标准需求紧迫性、技术内容合理 性、数据来源可靠性、测试验证充分性等方面研制碳足迹团体标准 评价规则。对实施效果好、影响范围广、实施满两年且被相关因子 数据库多次引用的产品碳足迹团体标准按相关规定适时采信为推荐 性国家标准。
(十六)促进碳足迹核算标准有效应用。推动产品碳足迹核算 标准在碳定价、碳排放双控、政府绿色采购、低碳技术推广等政策 措施中广泛应用。加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能效标识、碳标识、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与碳足迹核算标准的衔接,规范企 业产品碳足迹的信息披露和管理。
(十七)加强碳足迹核算标准宣贯培训。广泛开展碳足迹核算标准宣传培训工作,拓宽碳足迹核算标准信息发布渠道,免费向社 会公开碳足迹核算标准文本。支持行业协会、相关机构等组织宣传 培训活动,普及碳足迹核算标准知识,提升相关方应用碳足迹核算 标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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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碳足迹核算标准国际交流衔接

(十八)加强国内外碳足迹标准协调衔接。研究全球主要经济  体和国际组织碳足迹核算标准规范并加强技术交流,立足国情适时 推动相关国际标准本土化。对于基础能源、原材料和重点外贸产品, 鼓励标准编制单位开展碳足迹核算方法和因子数据国内外对比分析,探索推动国际衔接。
(十九)积极参与碳足迹国际标准制定。鼓励协会、企业和研 究机构借助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 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技术组织平台,积极参与碳足迹国际 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针对国内优势产品主动研究提出国际标准提案, 推动标准立项与制定实施。
(二十)推动碳足迹标准国际交流合作。与世贸组织等国际组 织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等开展碳足迹对话,加强与 贸易伙伴的碳足迹相关标准交流,不断凝聚共识,鼓励各方积极参 与碳足迹对外交流合作,多渠道推动我国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走 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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