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节能低碳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4-08-13 00:33

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昌平区节能低碳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双碳”战略和北京市工作要求,落实《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全区节能低碳绿色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昌平区节能低碳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昌平区节能低碳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昌平区节能低碳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 “双碳” 战略和北京市工作要 求,加快“ 四区”建设,进一步促进全区节能低碳发展工作,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 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碳 达 峰 实 施 方 案》 《 北 京市 可 再生 能 源 替 代 行 动 方 案 (2023-2025 年)》《昌平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及 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节能低碳发展工作重 点,制定年度节能低碳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节能低碳发展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 全区节能低碳工作。节能低碳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 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 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资金 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完成工 商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财务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内部管理规范;符 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昌平区有关产业 发展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节能低碳试点示范、节能新产 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节能技术改造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 发利用及推广等项目,其中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 广项目需取得立项手续。
 
 
第三章 支持光伏发电系统应用
第六条 对于国家、市级相关规划政策中已明确支持的 光伏新技术、新材料应用项目,光伏发电设施作为建筑构件 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 以及应用光伏发电的综合能源服 务、虚拟电厂项目,给予不高于市级支持资金 15%的区级配 套补助。
第七条 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机构、城市更新、重点工 程中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以及产业园区(经国家、 市级、 区级认定) 内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安装的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给予不高于市级支持资金 10%的区级配套补助。 未享受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项目建设投资不高于 2% 的区级补助。
第八条 对于结合关停废弃矿区生态修复、垃圾填埋场 生态提升、设施农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不高于市级 支持资金 5%的区级配套补助。
 
 
第四章 支持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对于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达到 65%及以上的新 能源供热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给予不高于市级支持资金 15%
 
的区级配套补助。
第十条 对于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 65%及以上的新技术 应用项目、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项目,给予不高于市级支持 资金 15%的区级配套补助。
其中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 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 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 (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集 中式空气源热泵以及新能源多能耦合能源站等新能源供热 系统。
第十一条 对于新能源供热项目配套建设的蓄热(冷) 系统、太阳能补热等设施,给予不高于市级支持资金 15%的 区级配套补助。
 
 
第五章 支持建筑绿色发展
第十二条 对于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并投入使用一 年以上的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 8 元 的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对于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应 在 1000 平方米以上且整栋实施,通过超低能耗建筑专项验 收后,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 10 元的奖励 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通过住 建部门综合验收的项目按照核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 2
 
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对于 AA 级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实施建 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 3 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以下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五章支持范围:使 用财政性资金 50%以上、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用地规划 条件中已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超低能耗建筑实施标准要求且 未超出标准要求的项目;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时承 诺实施高品质标准且未超出承诺标准或承诺范围的项目。
 
 
第六章 支持节能低碳试点示范
第十七条 对于国家或北京市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 在项目完工后,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在交通、市政、农业农村等领域实施的数据 中心改造、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供配电系统节能、余 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就地新能源和 可再生能源利用( 自发自用、生活热水等,非商品能源)等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单一外购能源类项目,鼓励上述领 域(含非工业产业园区) 以综合能源站、源网荷储一体化、 新能源微网等绿色高效供用能方式实施的能源系统节能技 改项目,按照北京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公示结果, 给予不高于市级支持资金 15%的区级配套补助。
第十九条 鼓励工程建设领域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 动机械,对于购买使用配套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项目, 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七章 项目申报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发布节能低碳发展资金 申报通知、提交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申报单位须按照要求 提交材料至区发展改革委,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征集情况,依法对 符合申报条件和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统筹安排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八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节能低碳发展资金不得转移或挪用, 申报 单位应当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节 能低碳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凭证等骗取资金或未 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须退回全部资金,并在 3 年内不得申报 节能低碳发展资金支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同一项目、 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 条款或昌平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 “从优不重复”原则处 理。符合北京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 市、 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 区住房城乡建设 委、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 3 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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