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气象局、疾控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环气候〔2022〕41号),按照《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环办气候〔2023〕13号)安排,在城市申报、各省(区、市)推荐基础上,经综合研究,确定
北京市门头沟区等39个市(区)为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现予公布。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本省(区、市)相关部门统筹推动本地区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督促试点城市加强对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实施方案,细化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高质量开展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城市韧性可持续发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4年5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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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名单
(共 3 9 个 )
北京市 门头沟区、通州区、延庆区
天津市 滨海新区
河北省 秦皇岛市、保定市、雄安新区
山西省 长治市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 大连市
吉林省 长春市、延边州
上海市 崇明区
江苏省 扬州市
浙江省 金华市、丽水市
福建省 福州市、龙岩市
江西省 九江市
山东省 威海市、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
湖北省 十堰市
广东省 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百色市
海南省 海口市
重庆市 綦江区、潼南区、两江新区
四川省 成都市、广元市
贵州省 六盘水市、铜仁市
云南省 曲靖市
陕西省 铜川市、商洛市、西咸新区
甘肃省 白银市
青海省 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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