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色制造单位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绿色制造单位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高端化绿色化发展,落实国家和本市绿色制造有关要求,结合国家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及
试点推行绿色工厂企业绿码有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本市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培育绿色制造先进示范,并持续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制造单位是指入围本市及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等绿色制造名单的有关单位。
第三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绿色制造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制造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第三方评价机构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跟踪评价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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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级评价
第四条 建立工厂绿色分级评价机制。制定本市工厂绿色分级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对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由低至高依次评为一级至四级。在京从事实际生产的科研类单位以及在京总部企业在津冀地区的工厂,可参考本市工厂绿色分级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进行分级评价。
(一)绿色发展一级工厂。工厂有一定的绿色发展基础。企业应强化绿色发展理念,重视并积极关注绿色发展指标,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
(二)绿色发展二级工厂。绿色制造水平基本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企业应将绿色发展纳入整体战略,对标绿色工厂评价要求,针对性开展绿色提升。
(三)绿色发展三级工厂。绿色制造水平达到本市绿色工厂评价指标基本要求。企业应持续关注自身绿色发展指标,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四)绿色发展四级工厂。绿色制造水平处于行业先进,基本达到本市关于国家级绿色工厂推荐要求。企业应积极跟踪国内外绿色低碳发展前沿技术,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持续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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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市制造业绿色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对分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 培育创建
第六条 建立绿色制造名单培育机制。通过绿色诊断、企业自荐等方式挖掘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潜力单位,作为各区绿色制造创建储备对象。鼓励各区建立区级培育机制,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工业园区相关标准,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推进绿色制造相关工作。
第七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应是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或科研类单位;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是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且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并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属于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且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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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开展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创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发布本市绿色制造单位征集通知。申报单位原则上应纳入区级培育名单,经相关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后,按要求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入围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名单。入围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单位,原则上工厂绿色分级应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
第九条 开展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申报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本市绿色制造单位申报推荐工作。原则上推荐名单应从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中择优产生。其中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称号的,原则上工厂绿色分级应达到四级水平。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支持总部在京企业在津冀地区的工厂,在通过当地省级绿色工厂相关认定的基础上,参照本市推荐要求,以总部名义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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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入围国家级绿色工厂名单且工厂实体在本市的,自动入围市级绿色工厂名单;已入围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的,自动入围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名单。对达到本市工厂绿色分级四级、获得国家绿色工厂A+级绿码,并在绿色化智能化方面领先的绿色工厂企业,择优创建绿色低碳领军企业。
第十一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入围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被动态调整出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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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失信被执行人;
(七)国家认定不符合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对已有绿色制造单位开展绿色发展情况动态管理工作。各区、各绿色制造单位应积极参与并配合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开展绿色制造单位复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撤销其市级绿色制造单位资格,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资格:
(一)存在第十一条中所提到的相关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未按要求开展动态管理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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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绿色制造单位资格的;
(七)所在单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八)其他体现绿色发展水平不符合绿色制造单位要求的情况。
第十四条 绿色制造单位发生更名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日内通过相关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主营业务变更、厂区迁址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日内通过相关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因复核不通过被撤销绿色制造单位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绿色制造单位。因发生重组、主营业务变更、厂区迁址等重大调整被撤销绿色制造单位称号的,可重新申报绿色制造单位。
第十六条 已获得绿色工厂称号的单位,在动态管理及分级评价当年未达到三级的,单位应在一年内进行绿色诊断,两年内完成绿色化改造提升。三年内复评仍达不到三级的,按照动态管理相关要求撤销相关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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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关注辖区内绿色制造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组织企业积极参与绿色诊断,鼓励指导企业持续推进绿色发展,督促企业不断强化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工作。发现绿色制造单位出现经营异常、严重失信记录、名称变更、主营业务变动较大等情形,应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规范开展第三方评价工作。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或已在国家工信部管理
平台中列入黑名单的,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动态管理、分级评价及复核情况,定期更新发布绿色制造单位名单及分级情况。
第五章 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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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鼓励绿色制造单位持续推进绿色发展,开展绿色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提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单位提供支持。各区根据自身实际对绿色制造单位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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