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市低碳排放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全文)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4-01-08 11:13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生态强市”和“双碳”示范城发展目标,加快推进低碳排放示范区建设,按照《长春市“双碳”示范城发展规划》《长春市“双碳”示范城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双碳”示范城为统领,以创建“领跑者”示范项目为目标,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抓手,以能源绿色低碳高效利用为关键,有序推进低碳排放示范区建设,探索具有长春特色的“低碳排放区”建设路径,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与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分类推进,示范引领。选取有低碳基础的园区、工厂、建筑、学校、社区及景区,有序推进低碳排放示范区建设,积累经验,逐步扩大示范区范围,多领域多层次推动“低碳”“近零碳”“零碳”发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考虑结构特征、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编制低碳示范区创建方案,探索因地制宜、特色鲜明、系统集成的低碳、近零碳、零碳发展模式。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引导属地、企业加大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形成社会合力。完善配套激励政策,加强宣传推广,着力提升绿色低碳水平。
 
(三)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分批推进低碳排放示范区建设。到2025年,低碳排放示范区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创建与评价体系基本完善,各类型低碳排放示范项目基本健全。推荐一批成效显著的低碳排放示范区项目纳入省级或国家级示范区。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双碳”示范城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低碳排放示范区的层次、类型
 
低碳排放示范区建设分3个层次6种类型。其中3个层次分别为低碳、近零碳和零碳;6种类型分别为园区、工厂、建筑、学校、社区和景区。
 
三、低碳排放示范区创建与评价指南
 
低碳排放示范区创建与评价,参照《低碳园区创建与评价指南(试行)》(附件一)、《低碳工厂创建与评价指南(试行)》(附件二)、《低碳建筑创建与评价指南(试行)》(附件三)、《低碳学校创建与评价指南(试行)》(附件四)、《低碳社区创建与评价指南(试行)》(附件五)、《低碳景区创建与评价指南(试行)》(附件六)等6个创建与评价指南。
 
四、主要任务
 
(一)低碳排放示范园区
 
以园区管理委员会为申报主体。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低碳基础较好的园区开展低碳排放示范园区建设。以园区碳排放总量下降为主要目标,以多种节能、减排、碳汇、固碳技术为先锋,全过程融入低碳理念,严格把关项目准入,优化园区用地布局,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合理控制工业过程碳排放,建立减污降碳协同机制等措施,最终形成各具特色的低碳排放园区。
 
(二)低碳排放示范工厂
 
以在长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厂为申报主体。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者低碳基础较好的工厂开展低碳排放示范工厂建设。以工厂碳排放量稳步下降为主要目标,以多能源综合利用、全生命周期核算、绿色产品打造为手段,着力推进工艺流程和装备节能低碳化改造、提升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着重优化供应链,打造低碳产品,购买绿色电力和核证自愿减排量,强化碳排放科学管理,推行办公场所低碳化改造与运行,降低工厂碳排放。
 
(三)低碳排放示范建筑
 
以建筑项目开发商、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为申报主体。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者低碳基础较好的建筑开展低碳排放示范建筑建设。以建筑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为主要目标,以多能源综合利用、绿色电力引入、节能减排为手段,引导开展建设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着力提升建筑节能水平,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开展绿色低碳运营,引导购买绿色电力和核证自愿减排量,降低建筑碳排放。
 
(四)低碳排放示范学校
 
以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为申报主体。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者低碳基础较好的学校,提供政策与资金支持,适时开展低碳排放示范学校建设。以学校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稳步下降为主要目标,以多能源综合利用、低碳运行为手段,探索光伏、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降低学校建筑运营能耗,推广普及新能源用车,引导师生绿色出行和低碳生活
 
(五)低碳排放示范社区
 
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发商或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为申报主体。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低碳基础较好的社区开展低碳排放示范社区建设。以社区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为主要目标,以建筑、出行、固废等领域低碳为手段,着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节能保温建筑等绿色建筑,提供公共开敞空间,建设低碳交通设施体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建立低碳管理与运营模式,利用各类宣传活动提升居民低碳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
 
(六)低碳排放示范景区
 
以景区运营管理单位为申报主体。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低碳基础较好的景区开展低碳排放示范景区建设。以景区单位接待游客人数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为主要目标,以多能源综合利用、增加碳汇为手段,引导景区实施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有效降低运营能耗,推广新能源车船使用,优化景区绿地碳汇设计,鼓励景区实施绿色供应,引导员工绿色出行和低碳办公。
 
五、实施步骤
 
(一)申报评审阶段
 
1.组织申报。“双碳”示范城专班委托长春市碳中和研究院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度示范区创建征集工作。有实施意愿且具备示范区条件的建设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示范区创建方案,向长春市碳中和研究院提交申报材料。
 
2.确认名单。长春市碳中和研究院会同市直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现场核查,由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确定年度示范区创建名单,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示范区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确定为示范区项目。
 
(二)建设实施阶段
 
1.示范区建设。建设主体应严格落实方案明确的创建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在方案期限内完成示范区建设工作,达到评价指标要求。建立示范区项目动态跟踪机制,定期加强过程跟踪,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验收评价。建设主体完成建设目标,达到验收要求时,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自评估报告,向市直各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直各有关部门或委托长春市碳中和研究院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由市直各有关部门授予相应的低碳排放区称号。
 
(三)总结提升阶段
 
1.总结评估。及时总结示范区经验和做法,形成低碳排放示范区项目创建规范标准。加强推广宣传,将部分示范区项目作为宣传教育基地,适时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参观展示。召开示范区经验交流会,引导更多园区、工厂、建筑、学校、社区和景区树立低碳排放目标,形成一批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成果。
 
2.复核提升。定期对验收通过的示范区开展复核,巩固低碳排放示范区项目的实施效果,推动持续优化提升,探索低碳发展模式。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对后续实施效果不佳、管理缺位的示范区项目,取消相应称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低碳排放示范区建设工作在市“双碳”示范城专班的指导下,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教育局、市机关管理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部门协同推进,建立联动机制。各区(市)县应将低碳排放示范区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长期推进,加强组织协调,鼓励项目申报,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压实工作责任,推动项目实施。
 
(二)做好资金支持
 
充分利用各类已有资金政策积极支持低碳排放示范区建设,对符合规定的示范区项目予以奖励或补贴。综合运用财税、金融、土地、产业等多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作用,鼓励加大对示范区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各级金融机构为示范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金融支持,为示范区项目提供优惠信贷服务。
 
(三)强化能力建设
 
组建由国内外低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负责示范区项目的遴选、评估及验收,并在示范区项目实施各阶段予以技术指导。支持本市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等培养低碳发展相关业务人才,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全市绿色低碳发展能力。
 
(四)加强宣传推广
 
加大低碳排放示范区项目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集中展示各项低碳技术与方法,全方位宣传低碳排放示范区项目成效。依托低碳排放示范区项目打造低碳发展公众教育宣传平台,向公众开放参观,展示我市低碳发展情况和成果,因地制宜开发汇集低碳知识、资讯、技术等内容的App程序、微信公众号等,营造积极参与的社会良好氛围。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