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港航领域“绿动厦门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港航领域“绿动厦门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进一步推广使用
新能源和
清洁能源,减少港口船舶污染和降低
碳排放,促进厦门港航运
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
碳中和的决策部署,落实《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围绕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深化“电动福建”建设,发挥厦门作为生态省建设排头兵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各方努力,引导港口和船舶使用清洁、绿色、低碳能源,推进制度性、技术性减排,先行先试打造新能源、清洁港口船舶示范应用场景和示范项目,同时健全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及压载水接收处置能力,推进厦门港航运的绿色转型,更高水平打造“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推动海洋生态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着力解决实现从防治结合到系统治理,从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转变,在政策、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实现“船—港—城”一体化协同,打造更加优美的海洋生态环境。
2.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着力解决目前多能互补的港航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及供给配套不健全以及港口污染物接收能力不满足现代航运发展的问题,推动以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为核心的港航减污降碳协同发展。
3.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进。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着力解决港航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资金投入不充分的局面,提升企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实现从“要我环保”到“我要环保”的转变。
(三)总体目标
“绿动厦门湾”是指在厦门港绿色航运实践中,从推动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技术在厦门湾港内航运公司船舶应用和LNG、甲醇、氨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到港船舶配套加注(充电)能力建设,以及港口船舶污染物及压载水接收处置能力进一步健全完善等三大方面入手,争取多渠道政策资金支持,从营造有利氛围、支持企业创新、夯实发展基石、完善生态治理、健全体制机制等多个维度,聚力加快厦门湾航运能源结构清洁低碳转型。
到2025年,厦门市港航领域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初步形成。行业绿色发展配套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实现厦门湾港内船舶能源转型取得突破性进展,到港及港内船舶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套补能船舶和设施得到较大规模应用,船舶污染物及压载水接收处置能力取得突破性进展,力争实现航运阶段性“碳达峰”及船舶水污染物近“零排放”,绿色发展水平总体适应交通强国建设阶段性要求。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组织领导,有效落实本行动方案,成立“绿动厦门湾”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黄燕添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许珠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红兵 厦门海事局局长
何伯星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夏长文 厦门港口局局长
成 员:卢海林 自贸委副主任
蔡成果 市发改委副主任
邓建华 市工信局副局长
王明汉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 谷 厦门海事局副局长
潘飞舟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王艳艳 市市政园林局总工程师
林德清 厦门港口局一级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厦门海事局,联络人由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局、市生态环境局职能处室指定负责人郑仕锋、洪曙东、王博组成。
领导小组成员及下设办公室联络人因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三、主要任务
(一)助推港内船舶新能源动力转型。开展新能源转型线路研究,加快电动、混动等新能源船舶应用场景建设,鼓励轮渡、厦客旅、港务船务通过新建、改建先行先试打造绿色船舶示范应用场景并给予补助,支持建设充(换)电站等配套设施。完善新能源船及配套设施补贴标准,研究制定新能源船购置补贴及使用补贴标准。根据新能源船舶安全特性,更新船舶船员船公司监督管理规定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船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环保意识和岗前技能培训,推动绿色航运理念的普及和实施。
(二)支持到港船舶新能源、清洁能源配套补给。推动靠港船舶提高岸电使用率,支持建设LNG、甲醇、氨等新能源补给船舶和设施,探索船用LNG、甲醇、氨等
价格补贴机制。推进数字化信息
平台建设,建立电动船、充电设施监管信息
平台,健全动力电池包含生产、回收在内的“
碳足迹”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提升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一揽子统筹评估和推进解决厦门湾(市行政区)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物及压载水综合性配套港口接收处置设施建设,支持港口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给予补助。
四、重点措施
(一)营造有力氛围
1.发起“绿动厦门湾”联合倡议行动
联合市发改委、自贸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中国船级社厦门分社等单位以及造船、新能源、港航等企业参加“绿动厦门湾”倡议活动。通过书面倡议和制定行业公约,促进政府部门发挥职能,提出相关企业促发展具体举措;促进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促进部门企业间协同合作,共同营造良好氛围。(牵头部门: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局、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前)
2.制定厦门市服务保障航运替代能源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和方案
建立相关跨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全产业链体系,在到港船新能源、清洁能源配套能源补给方面,以LNG作为近期(到2030年)保障目标,以甲醇、氨作为中期(2030年到2040年)保障目标。在港内船舶新能源动力转型方面,以电池动力、混合动力船舶作为港内旅游客运船舶主力,推动拖轮、公务船电动、氨等新能源、清洁能源能源应用。建立健全替代能源船舶技术研发、设计建造、人才培养、供应加注、保税金融、设施保障、环保回收、应急响应等配套政策和方案,推动相关锚地、码头、加注船等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和审批,软硬件并举,实现厦门港航运绿色转型。(牵头部门:厦门港口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厦门海事局;完成时限:2024年6月前)
3.联合发布提高厦门港船舶岸电使用率公告
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告》,从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完善港口供电设施建设、推动船岸岸电常态化使用、加强船岸岸电信息互通、保障船岸双方用电安全、强化船岸岸电使用监管、完善船岸岸电激励政策等方面推进厦门港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牵头单位: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局;完成时限:2023年8月前)
4.制定厦门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LNG加注业务
试点管理办法
适应当前航运业主流清洁能源为LNG的趋势,全力推动在厦门湾水域通过船舶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LNG加注的经营行为,鼓励港航企业、拥有保税LNG加注能力和资质的油气企业参加试点业务,支持尽快落地见效,使厦门湾具备为到港国际航行船舶LNG清洁能源加注的能力。出台配套管理办法,各部门和相关企业按照职责做好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及环保、安全监督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厦门港口局,厦门海事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前)
(二)支持政府企业创新
5.探索建立“一环一线”绿色航运生态示范区
一环:为加强鼓浪屿及其近岸水域世界文化遗产区的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从划定船舶尾气、水污染物禁排区、船舶噪声禁鸣区以及试点推行厦鼓、环鼓零碳绿色客运船舶等方面入手,探索打造环鼓浪屿绿色航运生态示范区。
一线:探索在厦门和金门港之间建立低碳示范航线,以及推动为这些船舶提供服务的其他船舶、港口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进而实现在两座港口之间最清洁、低碳的运输方式,推动两岸技术创新合作发展及基础设施应通尽通,探索搭建两岸融合绿色航运发展示范区。(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厦门港口局、厦门海事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前)
6.打造全国首艘“绿色应急拖轮”示范项目
支持“电动福建”建设,为厦门港首艘交付验收的混合动力拖轮颁发船舶所有权证书,并授予“绿色应急拖轮”称号,正式将其纳入厦门国家溢油应急设备库配套的应急协作船。开展《柴电混合动力拖轮安全监管课题研究》,打造新能源船舶船员实操训练及海事安全监管实践基地。(牵头单位: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务船务公司;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前)
7.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海上清污队伍建设
整合全市现有船舶污染物清除力量,探索组建一支专业、可持续发展的厦门港海上清污队伍,实现环保应急公益转型。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港口船舶生活污水转运处置新模式,弥补厦门港口配套接收处置能力不足的现状,提高靠港邮轮及客船、游艇、港作船等港内船舶生活污水配套接收处置能力,积极改善港口周边水域生态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厦门海事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前)
(三)夯实“绿动”发展基石
8.开展《厦门市航运碳达峰现状分析与对策》课题研究
开展《厦门市航运碳达峰现状分析与对策》课题研究,全面梳理厦门市航运现状,编制厦门船舶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清单,预测厦门航运碳达峰发展趋势,基于对能效措施、清洁燃料、动力装置与系统、碳捕捉、利用与封存等不同减排模式的分析,研究提出厦门市航运碳达峰实现路径,并提出包含船舶低碳零碳燃料保供、充电或加注配套工程、配套管理制度建设,以及人员安全培训、执法监督等内容在内的厦门市航运碳达峰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厦门海事局、自贸委;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前)
9. 开展《低碳及(净)零碳排放替代能源船舶服务保障及海事监管研究》
通过对低碳及(净)零碳排放替代能源技术发展背景和现状的探讨,对主流技术路线替代能源船舶海事现场监管提供指南,并为下阶段跟进适应替代能源船舶发展趋势,强化服务助推和支持保障等提供建议,为航运高能级、高质量发展和航运能源转型提供创新举措。(牵头单位:厦门港口局、厦门海事局、自贸委;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前)
10.开展《厦门湾安全绿色客船发展研究与应用》课题研究
搭建产学研用平台,开展《厦门湾安全绿色客船发展研究与应用》课题研究,从防治船舶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两个方向,对厦门湾航运市场新能源客船动力应用、绿色客船改造选型、客运船艇海洋污染物接收处置模式等方面开展分析研究,为港内水上客运碳达峰和污染物零排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牵头单位:厦门海事局、集美大学、中国船级社厦门分社、厦门国际邮轮母港集团;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前)
11.加快航运替代能源专业人才培养
加大对《STCW公约》和相关船员培训考试实习发证要求的跟踪研究,加强海事相关船员证书换发政务服务。推动知名航海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加大气体运输船、低闪点燃料船舶、电池动力船舶相关培训课程研发和开办,完善相关师资队伍、教学场所、专业仪器设备、教材和资料等,覆盖《IGF规则》及相关国内外规定要求的基本培训和高级培训要求,探索相关燃料加注操作模拟器的研发认证和应用,指导海员外派机构在相关人才外派方面的经营和管理,为航运发展趋势培养、输送和储备专业海员队伍,满足航运市场对低闪点燃料、电池动力船舶培训机构和专业人才的需求。(牵头单位:厦门海事局、集美大学;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前)
12.完善航运替代能源配套法规制度
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温室气体减排法规与技术标准,对使用LNG、甲醇、电池动力的船舶或相关燃料加注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在船舶进出港、靠离泊、锚泊作业等方面给与同等条件下优先待遇,推动电动船船员配员政策研究和制定,推动扶持建立厦金低碳或零碳船舶示范航线等举措,并在相关行政审批服务细则和操作层面对措施进行完善和弥补,进而更好地适应和满足替代能源船舶发展的需要。(牵头单位:厦门港口局、厦门海事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前)
(四)完善生态治理
13.持续开展船舶防治污染执法监管
有效落实MARPOL公约各项附则要求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要求,持续开展船舶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排放接收作业现场监管,以及船舶燃油含硫量检测,助力打好蓝天、碧海保卫战。(牵头单位:厦门海事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前)
14.提升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
加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推进“船—港—城”污染物协同治理。借鉴国内先进港口做法,厘清政府与企业责任,推动细化项目投资和运营管理体制机制,尽快生成项目,探索一揽子统筹评估和推进解决厦门湾(市行政区)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物及压载水综合性配套港口接收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建设由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参与的公益环保机制,力争实现厦门湾船舶污染物近“零排放”。(牵头单位:厦门港口局、厦门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政集团;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前)
15.建设厦门港船舶大气排放监测系统
补齐港口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综合运用船载、航标、岸基、空基等多元化手段,搭载船舶尾气嗅探系统,实现厦门辖区进出港作业船舶尾气超标排放立体化嗅探监测,强化船舶大气排放的动态监管和智慧管理,为船舶排放控制区海事执法提供高效快速的新型执法辅助手段,有效提升厦门港和厦金湾大气质量。(牵头单位:厦门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前)
16.推动福建省船舶压载水处理及监测创新技术联合攻关项目落地厦门
发挥集美大学福建省海工装备监测与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优势,抓紧开展“船舶压载水处理及监测创新技术联合攻关”,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移动式集装箱压载水处理及监测系统并投入运行,为《压载水公约》经验积累期到期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厦门海事局、集美大学、厦门港务控股集团;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前)
(五)健全体制机制
17.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地方立法
充分发挥厦门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先行实践地,以及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顺应航运业绿色、低碳发展新趋势,重点围绕强化陆海统筹污染防治、海事治理能力创新、区域两岸应急协作、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绿色化等目标要求,建立船舶污染同防同治新格局,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牵头单位:厦门海事局、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前)
18.建立船舶污染防治“船—港—城”三方协同模式
“船”(厦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厦门分社)、“港”(厦门港口局、厦门港务控股集团)、“城”(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园林局)共同签订“船—港—城”三方合作协议,针对目前船舶污染防治存在的陆海不统筹、港航不并重、条块结合不紧密等问题,开展三方不定期交流,增进了解、强化互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加强船舶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推动新能源动力技术应用、推进港口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实现多领域协同发展合作,以实现船港城深度融合一体化建设发展。(牵头单位: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局、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前)
19.签订台湾海峡南部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战略合作协议
厦门海事局依托国家溢油应急设备库,联合漳州海事局、泉州海事局,与中国水上交通安全协会、厦门港务控股集团等就协同开展中远海域溢油应急处置形成战略合作框架,“政企”应急资源共享,实现强强联合,并依托拖轮船员、码头操作员、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开展系统化轮训,建立厦门湾海上污染和危化品应急兼职志愿者队伍,强化中远海域海上溢油和危化品应急处置能力。(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务控股集团、中国水上交通安全协会;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前)
20.修订海上防污染应急预案和推进危化品应急体系建设
组织修订《厦门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提升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厦门市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危化品应急处置总预案衔接和海陆应急资源共享,充分释放厦门市海域船舶载运危化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厦门海事局、市应急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细化任务和责任分工,按照项目牵头部门负责制原则,加快推进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上报、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项目牵头部门要积极对接省对口部门,争取政策落地,加快制定绿色低碳转型专项规划和配套政策,夯实绿色发展基础,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标准。
(三)加大资金支持。加大财政投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与政策倾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新船舶绿色金融租赁模式,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四)强化责任落实。将“绿动厦门湾”指标纳入厦门市党政领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请各责任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处室、责任人、序时目标,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五)做好调度落实。各牵头部门做好牵头抓总,推进任务落实,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将各任务完成情况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配合部门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任务落实情况及佐证材料等反馈给各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体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协助推动任务按时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7日印发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