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碳计量监测技术要求(通用版)
附录
碳计量监测技术要求(通用版)
1.在线碳计量监测设备安装在火电机组净烟气排放总出口处(烟囱或进烟囱进口烟道),宜与现有净烟气CEMS监测设备安装位置一致。
2.碳计量监测设备应包括:烟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和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
3.燃煤机组烟气中二氧化碳浓度测量上限应在20%~25%;燃气机组烟气中二氧化碳浓度测量上限应在6%~14%。与标准气体标称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5%且绝对误差不超过±0.5%。
4.烟气流速测量上限不小于30m/s。600MW及以上机组,烟气流速测量相对误差不超过±6%;300MW~600MW(不含),烟气流速测量相对误差不超过±8%;300MW(不含)以下机组,烟气流速测量相对误差不超过±12%(争取达到不超过±10%)。
5.烟气温度绝对误差不超过±3℃。
6.碳计量监测设备安装、调试、维护、校准由设备供货商负责,试点单位配合,国网湖北电科院负责监督与指导。
7.以发电企业为碳计量监测系统单元,配套建设碳计量监测子站。发电企业所属各发电机组碳计量监测数据、能源计量数据实时传输至子站,子站能够实时监测、显示、存储每台发电机组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以及能源消耗等。
8.每台发电机组燃料检测参数(元素碳、水分、灰分等)、灰渣含碳量、燃料量、电量等数据应传输至碳计量监测子站,子站能够对计算、显示、存储每台发电机组碳排放核算结果等。
9.碳排放核算数据不确定度应考虑采样和制样过程引入的不确定度。
10.碳排放计量监测和碳核算结果所需传输数据应为原始检测数据,应具备自动上传功能。关键检测化验设备原则上应实现检测数据自动上传。
11.碳计量监测子站数据应按规定要求实时传输至湖北省火电机组碳排放监测管理平台。
12.所有涉及试点单位生产数据、工艺参数等信息需保密,仅用于项目分析,不得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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