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3-06-08 12:30

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把“三高四新”蓝图变成美好现实,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根据《湖南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业碳减排是指企业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推进新能源应用和低碳原料替代、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推进绿色制造、发展循环经济、创新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实施数字化协同转型等降碳措施,实现碳减排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是指通过实施降碳措施后,能够正常生产,碳减排成效显著,具有减碳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是指主管部门引导工业企业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进行碳减排标杆企业申报,并在申报完成后,核算其碳减排绩效指标,并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对其进行符合性评判的活动。碳减排绩效指标包括强度减排指标和总量减排指标两项:强度减排指标是指以对比期为基数,申报期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或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指标)的相对下降幅度,以百分比为单位;总量减排是指申报期和对比期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或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指标)的降低量同申报期产品产量(或工业增加值)的乘积,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
 
第五条 依照本暂行办法开展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涉及的碳排放核算,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企业自愿申报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省直管县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的培育和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依法在湖南省内注册独立法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近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一是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二是发生环保、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职业伤害等事故;三是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四是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五是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申报企业应在推进产品结构调整、节能降碳、绿色制造、资源循环利用、低碳技术创新、数字化协同转型等方面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行业代表性。
 
(三)主要产品能耗水平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准入值和《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中的基准水平。
 
(四)申报企业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该年度各项降碳措施累计投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设备投入累计不低于1200万元)且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五)申报企业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并能提供申报期及申报期上年度的碳排放核查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
 
(六)申报企业应在申报期2年内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申报期原则上为一自然年度,对比期为申报期的上一年度(若上年度的碳排放数据不能准确反映实施降碳措施前企业的碳排放水平,可以上上年度作为对比期)。企业申报的产品产量(或不变价工业增加值)应有准确的统计数据,能够结合碳排放核查数据核算出申报期及申报期上年度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或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指标)。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申报通知,工业企业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信部门或省直管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市州工信部门或省直管县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第十一条 初审核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统一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评审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并结合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提出拟定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企业认定为当年度“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在申报资料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在申报期内发生安全、质量等事故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申报和认定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按照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各市州引导金融机构为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提供担保、信贷等绿色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应积极配合省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能降碳示范推广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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