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碳普惠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府办〔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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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碳普惠制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附件:河源市碳普惠制建设工作方案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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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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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碳普惠制建设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碳普惠制,探索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换通道”,推动生态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2〕30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发〔202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充分发挥生态资源禀赋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推进绿美河源生态建设,促进河源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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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目标
2023年,探索建立市县镇村联动、国企参与、交易分配、监督管理4大机制,形成河源特色碳普惠制,探索“两山”转化路径,将我市生态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形成“河源样板”。以点带面推进碳普惠项目
试点合法合规有序开发,力推60个行政村集体[其中龙川县力争50个、连平县力争4个、其他县(区)各力争1个]申报林业
碳汇、森林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等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核证减排量不少于5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进一步壮大村集体经济,助推乡村振兴。
三、重点任务
(一)探索建立市县镇村联动管理运维机制
1.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市级成立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同志为组长的碳普惠制建设领导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深河指挥部、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国资、金融、政数、乡村振兴、林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碳普惠体系建设、实施和监管工作。各县(区)相应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高效的领导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直有关单位配合;完成时间:2023年4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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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管理运维机构。依托市属国有企业组建专门的碳普惠管理和运营中心,搭建政府与社会的沟通
平台,负责推进碳汇研究、政策分析研究、碳汇价值评估、碳普惠项目开发与管理、碳普惠减排量消纳、碳普惠
平台建设及运维工作。初步建立碳普惠
专家库,组织
专家评估研究审定低碳场景评价规范、项目及减排量签发备案工作。[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完成时间:2023年5月底前]
3.完善信息系统平台。加强与省碳普惠平台对接,优化河源市碳普惠系统平台及河源碳普惠小程序,拓宽碳普惠应用和推广渠道,完善碳普惠用户注册、
碳币兑换、参与低碳活动、获取低碳资讯、低碳产品展示及浏览等功能,拓展河源碳普惠影响范围。(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完成时间: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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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索建立本市国企参与碳普惠机制
4.开展碳汇研究。充分发挥广州
碳排放权交易所河源服务中心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开展碳汇研究,重点摸清我市林业碳汇资源家底,厘清林权证权属问题,加强政策研究分析,多途径评估林业碳汇价值,研究现有实现碳汇价值最大化、最优化、最全化的交易路径,有针对性地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成熟一个开发一个”的原则开发林业碳汇等碳普惠项目。[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配合;完成时间:2023年6月底前]
5.开展实施试点。鼓励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开发碳普惠项目。在林业碳汇(含森林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2个领域开展碳普惠试点。引导县(区)与乡村振兴工作相结合,推动乡村振兴地区支援碳普惠开发,推进辖区原省定贫困村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进入广东
碳市场或深圳
碳市场备案交易,实现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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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平县以壮大村集体经济为切入点,按照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
方法学力争开发4个村省级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助力乡村振兴。
(2)龙川县以生态创收为切入点,按照深圳市森林经营碳普惠方法学力争开发50个村深圳森林碳汇碳普惠项目,促进生态优势转换成经济优势。
(3)其他县(区)结合辖区实际,自主选择力争开发1个林业碳汇、森林经营或分布式光伏发电等碳普惠项目,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完成时间:2023年9月底前]
6.探索建立深河对口帮扶合作机制。以深河对口帮扶为切入点,研究与深圳连通碳普惠体系,探索碳普惠项目减排量接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探索碳普惠与污染治理等其他领域的协同效益,促进深河两地绿色低碳发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深河指挥部配合;完成时间:2023年6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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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探索与其他碳普惠体系跨区域合作。加强“深莞惠3+2”经济圈、粤港澳大湾区的碳普惠合作,条件成熟时探索开展与广东省及全国范围内其他各地碳普惠在机制设计、平台建设、减排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合作,推动河源市碳普惠与各地互联互通及拓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完成时间:2023年12月底前)
(三)探索建立本市碳普惠交易分配机制
8.规范交易收益分配。
(1)开发省级碳普惠项目,严格按照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方法学执行,其申报主体为村集体的,如涉及到革命苏区老区及民族地区,需明确第三方技术机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超过总收益的5%;其他地区需明确第三方技术机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超过10%。第三方技术机构除明确的收益分配比例外,不得额外收取成本费、核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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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发深圳市森林经营碳普惠项目,在政策未约束收益比例分配前,以确保村集体或村民利益为前提,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政策明确收益分配比例后,按新出台的政策文件要求执行。[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完成时间:持续开展]
9.研究制定管理办法。适时研究制定碳普惠管理办法,明确顶层设计、技术规范、碳汇消纳等;研究制定我市实施林业碳汇、森林经营碳普惠方法学多方利益分配指导意见,指导第三方技术机构、村集体、村民小组、村民、土地流转或承包方合理分配利益,避免发生纠纷。(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牵头,市直有关单位配合,完成时间:2023年12月底前)
10.研究制定量化方法学。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基础开发减排量量化方法学,重点鼓励适用于河源市绿色低碳发展要求领域的方法学开发,支持条件完备、可推广的方法学申请广东省碳普惠方法学备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完成时间:2023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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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创建全方位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碳普惠相关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碳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构建以商业机构资金为主体、以实体经营收益为补充的资金渠道,实现本市碳普惠可持续运营。(市金融局、市国资委牵头,市直有关单位配合;完成时间:2023年12月底前)
探索将企业的碳普惠行为纳入
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亮点评价和将个人的碳普惠行为纳入个人公共信用的加分项。(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配合;完成时间:2023年12月底前)
(四)探索建立碳普惠监督管理机制
12.强化过程监管。加强对碳普惠制开发、申报、核证、备案、交易及管理运维平台、管理办法及方法学制定等全过程指导、监督、管理,确保碳普惠制平稳有序运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完成时间: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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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强资金管理。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碳普惠资金监管机制,完善碳普惠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碳普惠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透明度,保障碳普惠项目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推动资金监管工作规范化。(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乡村振兴局配合,完成时间:持续开展)
14.预防圈占资源。加强分析研判,预防一些不良社会机构以夸大开发收益、开发难度、税收贡献、利益分成等方式,以开发
CCER(国家自愿核证减排量,目前该机制尚未建立)名义借机圈地抢占林业资源而导致林业碳汇(含森林经营)碳普惠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严重受阻。[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配合;完成时间: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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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碳普惠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开发林业碳汇等碳普惠项目纳入年度工作重点,作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青山银山”的重要举措,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推动林业碳汇等碳普惠项目成功备案交易,实现经济价值。
16.压实工作责任。碳普惠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原则,加快推进碳普惠项目开发申报备案。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主动作为、抓好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以壮大村集体经济为出发点,强化部门担当,明确部门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辖区碳普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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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落实资金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支持生态碳汇项目发展和碳普惠项目运营维护,研究项目收益分享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碳普惠绿色投融资服务。依法依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本市碳普惠可持续性。
18.做好评估优化。定期分析评估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成效,结合广东省和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展及时优化调整重点任务,不断完善制度体系,保障碳普惠机制健康发展、规范运行。
19.加强宣传推广。加大河源市碳普惠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推广力度,组织碳普惠项目开发申报培训,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碳普惠政策,开展“六五”环境日、生物多样性日、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碳普惠的认知度、参与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先进
案例和成功经验,形成“河源样板”,建立河源市碳普惠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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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加强考核评价。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碳普惠项目开发申报工作指导监督,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县(区)环境保护责任制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开展碳普惠项目成效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1个月内分别将季度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河源市碳普惠制重点工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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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河源市碳普惠制重点工作清单
重点任务 |
具体内容 |
完成时效 |
责任单位 |
|
一、探索建立市县镇村联动管理运维机制 |
1.成立协调领导小组 |
4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直有关单位配合 |
|
2.设立管理运维机构 |
5月底前 |
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
|
3.完善信息系统平台 |
持续开展 |
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
|
二、探索建立本市国企参与碳普惠机制 |
4.开展碳汇研究 |
6月底前 |
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
|
5.开展实施试点 |
(1)力争开发4个村省级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 |
9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县人民政府 |
|
(2)力争开发50个村深圳森林经营碳普惠项目 |
9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县人民政府 |
|
(3)自主选择力争开发1个林业碳汇、森林经营或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项目 |
9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其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6.探索建立深河对口帮扶合作机制 |
6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深河指挥部配合 |
|
7.探索与其他碳普惠体系跨区域合作 |
12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 |
|
三、探索建立本市碳普惠交易分配机制 |
8.规范交易收益分配 |
持续开展 |
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
|
9.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
12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
|
10.研究制定量化方法学 |
12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
|
11.创建全方位激励机制 |
12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局、市国资委牵头,市直有关单位配合 |
|
四、探索建立碳普惠监督管理机制 |
12.强化过程监管 |
持续开展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
|
13.加强资金管理 |
持续开展 |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乡村振兴局配合 |
|
14.预防圈占资源 |
持续开展 |
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配合 |
|
五、压实工作责任 |
15.协调解决碳汇研究工作经费 |
5月底前 |
市财政局牵头 |
|
16.梳理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5兆瓦以下)项目投产情况 |
5月底前 |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乡村振兴局配合 |
|
17.梳理现有村集体林权证权属情况 |
5月底前 |
市林业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
|
18.摸清我市林业碳汇资源家底 |
6月底前 |
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
|
19.加强政策研究分析、评估林业碳汇价值 |
6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
|
20.指导各县区林业部门协助提供林业二调数据及盖章确认 |
8月底前 |
市林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
|
21.指导乡村振兴干部开展政策宣教,协助村集体开发申报 |
9月底前 |
市乡村振兴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
|
22.组织村集体开发申报 |
9月底前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3.向省生态环境厅、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并协助交易 |
12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深河指挥部配合 |
|
六、加强宣传推广 |
24.开展市直相关单位、县(区)培训宣传 |
4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林业局配合 |
|
25.开展县(区)相关单位、镇、村培训宣传 |
5月底前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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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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