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
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温室气体减排,根据《深圳经济特区
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碳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发挥市场机制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促进作用,切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好2022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放单位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碳排放单位筛查,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我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完成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送、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报送及配额
履约等工作,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履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责任。2022年度深圳
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后续将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二、碳排放报告单位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拟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列为碳排放报告单位:(一)完成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且符合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条件,尚未纳入碳排放管控;(二)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以来工业增加值连续为零值或负值;(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单位应按照我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完成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报送工作,加强碳排放管理和控制。2022年度深圳碳市场碳排放报告单位名单后续将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三、工作安排
(一)重点排放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送
重点排放单位增加值专项审计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深圳市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ghgreport.com.cn/login.seam)上传附件1增加值台账计算表,于2023年5月10日前提交经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2022年增加值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含附件1增加值台账计算表)。审计报告纸质盖章件送达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深圳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楼709室,联系电话:23918509),同时提交电子版至邮箱tanjiaoyi@meeb.sz.gov.cn。
(二)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报送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碳排放量化与报告技术规范,采用统一模板(报告模板和清单详见附件2、附件3)编制量化报告、加盖企业公章并通过“深圳市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ghgreport.com.cn/login.seam)上传。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委托并组织核查机构开展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核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三)碳排放报告单位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报送
碳排放报告单位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碳排放报告单位应当根据碳排放量化与报告技术规范,采用统一模板编制量化报告、加盖企业公章并通过“深圳市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上传。
(四)配额履约
履约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核定的2022年度碳排放量,通过“深圳市碳排放权益
注册登记簿系统”(网址:http://www.szregistry.com/index.do)提交足额配额或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进行履约。重点排放单位账户中配额不足以完成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
平台购买补足,富余配额可通过交易
平台出售。
(五)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我局将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碳排放报告、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及履约事项进行监督执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我局将对未按时提交年度排放报告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限期催告,经催告仍未提交的,从严确定其2022年度碳排放量,认定其生产活动产出数据为零;9月1日起,将对逾期未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责令整改,责令限期结束后,对仍未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2022年度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我局将统筹推进2022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协调专业机构和
专家做好技术支撑,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和碳排放报告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督促重点排放单位按要求履约。
(二)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要密切关注本辖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控制情况,积极指导和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开展减排工作,协助做好碳排放报告、核查及履约督促等工作,强化碳排放权交易检查执法,及时掌握、核实并反馈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的问题情况。
(三)各重点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碳排放控制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
碳配额管理和排放控制,认真配合核查、复查和抽查工作,如实提供碳排放和增加值数据,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履约相关工作。
(四)核查机构应依法依规,按照我市温室气体核查规范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业务,保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核查机构不得违规泄露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等保密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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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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