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
碳中和重大 战略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保 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1 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重点任务(2023—2025)〉的通知》(环办 气候〔2023〕1 号)、《山西省深化低碳
试点推进近零碳排放示 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晋环发〔2022〕9 号)(以下简称《实施 方案》)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决定加快推进我省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通过竞争性选拔,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地市,支持开展近零碳排放工程建设典型示范。2023 年上半年组织开展首批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完成创建方案评估和试点挂牌。2023 至 2024 年,组织对试点示范项目开展跟踪评估。2025 年,首批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试点建设基本完成,近零碳排放建设示范效应初步显现,形成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
绿色低碳发展模式示范样板。
二、遴选范围
示范城市名额为地级市 2-3 个。申报地方应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和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基础,围绕园区(县区)、社区、公共机构、建筑和企业等领域,开展 2—5 个不同类型近零 碳示范工程试点建设。 申报地方要明确示范创建方案的目标、任务、空间范围、工作进度等,在充分考虑发展阶段、资源禀赋、结构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开展多层次试点,探索因地制宜、特色鲜明、系统集成的近零碳发展模式。具体项目应具有先行先试、辐射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鼓励申报地区对近零碳示范工程创建做出相关政策支持及配套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明确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分工;组建负责试点方案具体落实的专门或专营机构;统筹现有政策资源,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形成支持低碳(近零碳)试点示范的政策激励体系;明确近零碳排放试点创建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进度、资金预算等。
三、申报工作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
以市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组织申报。
(二)编制实施方案和申报
申报地区对照《实施方案》编制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试点创建工作方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总体工作方案、打包项 目方案和有关印证材料。总体方案应重点说明工作基础、创建 工作总体目标、分阶段目标、体制机制、政策支持等;各项目 方案应重点说明目标路径、实施主体、具体措施、进度计划、 资金安排等。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要对照《实施方案》组织编制试点创建 工作方案,做好内部审核和筛选,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科 学性和可行性。第一批创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申报地区在截止日期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 6 份分别报 送省生态环境厅(气候处)、财政厅(资环处),电子材料同步 发送至邮箱。
(三)试点方案评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区申报的试点材料进行初 步审核,择期召开竞争性评审答辩会,组织相关领域
专家形成
专家组,对试点创建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打分、排序,并对遴选出的试点创建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四)确定试点名单
省生态环境厅将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通过评审入 围的申报城市和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 确定为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试点项目;存在异议并经查实 的,取消入围资格。入围申报城市应指定一个地方主管部门作 为试点项目推进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推进实施、跟踪管理、定 期调度、经验总结等工作。
(五)政策支持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将加大对入围试点地方的相关政 策支持力度,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将纳入气候投融 资省级项目库,引导金融机构、有关机构加大金融、基金等社 会资本支持力度;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效应,推动形成全 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考核评价
试点地区应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确保示范工程项目有实 施、见成效、可推广。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将对试点创建 情况开展督导,对试点创建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于 2025 年 6 月底之前开展验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试点建设成效、 指标完成情况、资金合规性使用(试点地方需提供第三方出具 的审计报告)等,对通过验收考核的试点项目授予近零碳排放 示范工程相应称号,验收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验 收考核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联 系 人:杨海龙 李向玲
附件:山西省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3 年 3 月 1 日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