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及2023年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碳交易网2023-02-20 00:22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及2023年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要求,现将我省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经过前期名单报送及审核,确定形成《甘肃省2022年度发电行业碳核查企业名单》(附件1),《甘肃省2022年度其他行业碳核查企业名单》(附件2),共计117家企业,其中发电行业24家,其他行业93家。
 
二、发电行业工作任务
 
1. 组织制订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www.cets.org.cn)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3月10日前完成)。
 
2. 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
 
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
 
3. 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要求编制;2023和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
 
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后续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如有更新,将另行发布。
 
4. 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
 
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所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存证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况,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查实整改。对于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线索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查实意见通过管理平台报送我厅。同时,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甘环气候发〔2022〕1号)工作要求,报送季度日常监管执行情况。
 
5. 配合核查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要求,我厅委托省环科院于每年6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发电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请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核查配合和协调工作。
 
三、其他行业工作任务
 
1. 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根据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补充数据表(在环境信息平台下载,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703 tCO2/MWh)要求,于2023年5月31日前制订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算2022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以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如国家对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等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有最新要求,将另行通知。
 
2. 配合核查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我厅将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于10月31日前完成其他行业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请市州做好核查配合和协调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与执法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我厅将对各市州落实本通知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数据质量日常监管、信息化存证及时性和规范性以及数据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等进行通报。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地应尽快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碳市场监管队伍,充实碳排放监督执法人员,提升执法能力水平。积极参加国家、我省组织的相关培训,提升参与碳市场管理的工作能力,鼓励对本辖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三)启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生态环境部将于2月份启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2月9日起迁移发电行业数据,迁移完成后发电行业2023年及其后续年度碳排放数据均在新平台填报,旧平台不再使用。其他行业数据迁移工作后续逐步开展。依据平台启用进度,各市州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平台使用及维护工作,并指导企业在新平台开展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气候处
 
联 系 人:张慧颖
 
联系电话:0931-4811697
 
省环科院气候所  
 
联 系 人:高承煜  
 
联系电话:0931-8164394
 
 
 
附件:1. 甘肃省2022年度发电行业碳核查企业名单
 
     2. 甘肃省2022年度其他行业碳核查企业名单
 
     3. 发电行业分类代码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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