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碳资产质押融资操作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
碳中和重大决策 部署,发挥金融在
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中的作用,更好推动江苏碳 金融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 令第 1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环境权益融资工 具)》(JR/T 0228-2021)《关于大力发展
绿色金融的指导意见》 (苏政办发〔2021〕80 号)《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 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 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 号)《企业
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环发〔2013〕1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行 业标准及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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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碳资产是指碳排放权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其中,碳排放权配额是指主管部门基于国 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向被纳入温室气体减排管控范 围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国家核证自 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
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
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碳资产质押融资是指市场主体(以下称 “借款人")以自身持有或第三方拥有的碳资产为质押,在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由金融机构(以下称“贷 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融 资。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章 融资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作为质押品的碳资产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质人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可以办理质押登记;
(二)权属清晰,能证明其合法有效;
(四)可以流通,不存在因司法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导 致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以碳资产质押申请融资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相关证照齐备、合法、有效;
(二)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生产和环保 管理良好;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三)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获得的碳资产质押融资资金,应优先用于应 对气候变化和减污降碳领域,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 域,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或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或其他限制性领域。
第三章 融资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七条 碳资产质押融资的期限应在碳资产使用期限之内, 碳资产质押融资到期日不得超过碳资产使用期限的届满日。
第八条 碳资产质押融资的额度基于碳资产价值和质押率 来确定。
(一)碳资产价值评估参考碳资产取得成本、市场
价格等因 素,由贷款人负责组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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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率参考碳资产总量、剩余期限、碳资产市场价格 波动情况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鼓励贷款人根据 借款人资信状况、环保信用评价、
节能减排技术水平等情况差异 化设置质押率。
第九条贷款人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 LPR,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合理确 定融资利率。
第四章 融资程序
第十条 融资申请受理。借款人提出融资申请,贷款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贷款人开展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借款人主体资格、投融资行为、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环保信用评价状况等开展调查核实;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二)碳资产质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出质人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
(三)碳资产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查封等情况。
第十二条 质押物价值评估。贷款人开展价值评估,并与借 款人协商确定质押率。
第十三条 碳资产质押融资合同签订及碳资产质押登记。
(一)融资双方签订碳资产质押融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质 押融资的碳资产种类、数量、期限、质押登记安排、质押权实现方式等要素,以及合同违约时贷款人行使质权的方式。
(二)出质人依法合规办理碳资产质押登记。江苏省生态环 境厅就碳资产质押、变更、注销等向出质人和质权人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碳资产办理质押登记后,贷款人按碳资产质押融 资合同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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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碳资产质押融资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后,合同自行终止。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国家
碳减排政 策变化,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碳减排、环保信用评价以及 碳资产的权属、价格、质押登记、履约清缴等情况跟踪核查,建 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 融资到期前,贷款人发现碳排放权价值发生较大 幅度波动、碳资产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有权采取要 求借款人及出质人补足担保物、压降融资额度、提前收回融资等 措施。
第十八条 碳资产质押融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 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并视情 况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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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债务时,需处置碳资产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通过碳资产相关交易市场转让;
(二)以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第二十条 碳资产处置所得按约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人全 部本息及相关费用;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依法对借 款人不足清偿部分继续追偿。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 发放碳资产质押贷款,对于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政 策要求的碳资产质押贷款,优先提供再贷款政策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鼓 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规范开展碳资产质押 融资,并采取适当方式评估银行机构工作成效,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将评价结果作为小微金融服务监管评价、评优表彰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鼓励和支持借款人通过碳 资产质押融资等方式盘活碳资产。对省内成功办理碳资产质押融 资业务、符合政策要求的借款人,在环保信用和环保脸谱评价上 酌情加分,在相关奖项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在新、改、扩建项 目审批中予以重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财政政策优先 支持开展碳资产质押融资的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及省内分支机构,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 探索开展碳资产质押融资等
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规范业务办 理流程,督促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第二十五条 开展碳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可根据 业务发展实际制定相应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稳妥开展碳资 产质押融资业务,并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 监局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其他相关部门)在地方 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碳资产质押融资业务,向贷款 人提供出质人的碳排放配额发放、质押、履约、环保信用评价等 信息查询便利,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开展贷款违约后的碳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就碳资产质押融资业 务、碳资产市场交易等相关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如 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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