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质量达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及其他相关标准、指南和国家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碳排放报告准确性和规范性,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重点排放单位认定参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嘉兴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质量管理达标活动,是指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主办、各分局协办,由重点排放单位参与,每年开展达标评定,对达标企业授予“嘉兴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质量管理达标单位”称号,并给予激励。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质量达标活动的组织管理、企业申报、评审评定、表彰激励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开展嘉兴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质量达标活动,应遵循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嘉兴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质量达标单位,由重点排放单位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环保手续齐全。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环境税缴纳等相关环保手续。
3.建立质量计划。已建立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4.遵守环境法规。近三年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环境有效信访问题或因环境问题被媒体曝光。
5.组织机构健全。有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承担相关职责,有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并培训上岗。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对照《嘉兴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质量达标标准》组织自评。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嘉兴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质量达标申报表》;
(二)《嘉兴市重点排放单位取样、制样、送样、存样、实验室管理自查表》;
(三)《嘉兴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质量达标单位自评报告》;
(四)佐证材料。
第十条 各生态环境分局收到重点排放单位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审核评价,审核评价结果为90分以上且不存在否决项情形的,签署审核评价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申报单位材料、生态环境分局审核评价意见,组织
专家开展复核。
第十二条 通过复核的重点排放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在官网等媒体上进行拟命名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文认定为“嘉兴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质量达标单位”。
第十三条 达标实施复查制度,各生态环境分局每年对辖区内达标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10个工作内将复查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抽查。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命名的达标单位,给予以下激励:
(一)对企业申请的环保行政许可事项予以支持,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二)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和环保专项补助资金;
(三)在企业信用评级时给予适当加分;
(四)在企业环境健康码给予适当加分;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环境执法正面清单;
(七)国家、省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主动参与达标工作,提高
碳报告管理水平。对不参加或不达标的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命名的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企业,其达标单位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达标单位实施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各分局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取消其称号和相关激励措施:
(一)因环境问题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二)发现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并受到处罚的;
(三)不配合第三方核查或核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四)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查)或在生态环境部专项帮扶指导被发现问题的;
(五)复查抽查得分在80分以下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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