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北京市在严格控制
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
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重点排放单位管控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量合计5000吨(含)以上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为报告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上年度碳排放报告。现将本市2020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按规定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扎实做好碳排放控制工作。
一、重点碳排放单位
2020年度全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共859家,具体如下:
(一)既有重点碳排放单位(序号1-810)。应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关规定报送2020年度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并完成碳排放
履约工作。
(二)2020年度新增重点碳排放单位(序号811-839)。需报送2016-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2020年度核查报告并完成碳排放履约工作。
(三)航空及其他交通运输单位(序号840-859)。序号第840-851为在京注册的航空公司,需报送2020年度固定设施及航空器碳排放报告;序号第852-859为运输企业,需报送2016-2020年度固定设施及移动设施碳排放报告,为下一年度履约做准备。
二、一般报告单位
一般报告单位共570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送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
下一步,我们将发布年度
碳市场工作通知,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明确本市2021年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等安排,请各单位密切关注,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21年3月19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 胡永锋、孙大利、徐天金,孙粉,联系电话:89152396、89152400、6845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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