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基金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按照市场化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
绿色低碳领域活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
第五条基金的组织架构由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六条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是关于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负责对基金进行政策指导。
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气象局的代表组成。
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设联合主席,由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的代表担任。
第七条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制定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对基金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给予政策性指导;
(三)对赠款支持方向、领域、政策、规模提出指导意见;
(四)对其他影响基金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指导意见。
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第八条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第九条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基金具体运行管理规定;
(二)筹集和管理基金资金;
(三)组织开展赠款、有偿使用和理财等业务;
(四)对有偿使用和赠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五)向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报告基金年度业务开展等情况;
(六)履行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七)开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基金来源包括:
(一)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运营收入;
(三)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
(四)其他来源。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减排量,是指经国家批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是指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
减排量收入由国家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以下称项目业主)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所有。减排量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以下称国家收入)全额纳入基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运营收入,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基金开展有偿使用、理财等所获得的收入。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基金使用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理财等方式。基金通过有偿使用和理财获取合理收益,以做到保本微利,实现可持续发展。
基金通过安排适度规模赠款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研究、能力建设和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等相关活动。
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低碳发展、生态保护以及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等投资活动。
基金通过购买债券、银行存款等形式开展理财活动。
第十四条基金支出包括赠款支出和基础管理费支出。
基金赠款年度支出规模根据基金上年度收益情况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本办法所称基础管理费支出,是指基金筹集、管理、使用过程中的相关管理费用。
支出具体要求在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基金使用进行风险管理。
基金不得用于不符合其宗旨的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从事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期货等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第十六条基金与基金管理中心财务应当分别建账管理。
财政部负责制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基金使用情况和
会计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赠款管理
第十七条赠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学术活动;
(二)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合作活动;
(三)旨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培训活动;
(四)旨在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按照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支持方向、领域和规模等,组织赠款项目征集、评审。
第十九条赠款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相关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机构、省级政府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赠款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和考核验收等应按照基金赠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基金赠款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有偿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偿使用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国家有关生态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二)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项目投资活动;
(三)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基金有偿使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债权投资;
(二)股权投资;
(三)融资性担保;
(四)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基金有偿使用依托专业机构开展,实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中心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负责基金有偿使用组织与监督。
基金有偿使用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金有偿使用的组织与开展应按照基金有偿使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有偿使用管理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赠款项目和有偿使用项目管理及其他重大业务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第59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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