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管企业应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提交与其经市生态环境局审定的上年度
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履行清缴义务。配额不足的,应通过本市
碳交易平台购买补足;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
纳管企业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下称“
CCER”)进行配额清缴,每吨
CCER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CCER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应是非水电类项目,且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CCER使用比例不得超过企业经市生态环境局审定的2019年度碳排放量的3%,其中项目所在地位于长三角地区以外的CCER使用比例不得超过企业经市生态环境局审定的2019年度碳排放量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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