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
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活动有序开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以下简称“配额场外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直接进行碳排放配额
买卖磋商的交易方式。
本市的配额交易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则须采取场外交易方式:
(1)关联交易。即两个(含)以上具有关联关系的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2)大宗交易。即单笔配额申报数量超过10,000吨(含)的交易行为。
(3)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配额场外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开展配额场外交易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及本市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及金融监管政策。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碳排放配额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市金融局负责配额场外交易规则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配额场外交易通过双方协议交易方式进行,逐步开展场外挂牌交易。
第七条 本市按交易双方签订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交易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交割配额等程序,对配额场外交易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配额场外交易双方应签订交易协议。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组织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
2.交易标的和数量;
4.交割方式和时间、地点;
5.对配额转让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6.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九条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期间,交易双方应在交易协议生效后到
北京环境交易所办理碳排放配额交割与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条 北京环境交易所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报送以下报告:
1.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配额场外交易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合同、交易配额量、交易价格等信息。
2.每季度首月20日前,上报上季度配额场外交易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配额场外交易量(价)趋势的分析、配额场外交易过程出现的新情况等。
3.每年1月30日前,上报上年度配额场外交易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配额场外交易的特点、下一年度配额场外交易的预测等。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定期对配额场外交易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3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