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20〕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有关核查机构: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令)、《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2019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现就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一)报告核查技术文件依据为《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20年修订)》和《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20年修订)》(附件1、2)。
(二)碳排放管理和交易报告企业、控排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控排企业,名单见附件3)应于2020年5月29日前在“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网址:http://gdr.gdets.gd.gov.cn/)中填报并上传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监测计划(限于监测计划发生变化的企业)和行业基础数据汇总表(表格详见报告系统通知公告栏)。
(三)我厅组织核查机构对控排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等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部分控排企业要组织复查、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控排企业应于7月5日前在报告系统中上传经核查的碳排放报告、监测计划(限于监测计划发生变化的企业)和行业基础数据汇总表(pdf格式,加盖公章)。核查机构应于7月10日前在报告系统中填报并上传核查报告(pdf格式,加盖公章)。
(一)对按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分配配额的控排企业,我厅将根据2019年度企业产品产量及相关数据资料计算核定2019年度碳排放配额,并通过“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网址:http://reg.gdets.gd.gov.cn/)对预发放配额进行调整。企业对配额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须于收到反馈核定配额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控排企业应于8月31日前按照核定的2019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控排企业账户中配额不足以清缴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
平台购买补足。
(三)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或广东省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抵消实际碳排放的,应于8月21日前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国家自愿减排、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或省级碳普惠登记平台申请核销。2019年度可用于抵消的
CCER和PHCER总量控制在150万吨以内(相关指引见附件4)。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落实到相关企业,认真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2019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相关企业应如实提供本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信息,认真配合核查、复查、抽查工作。
(三)核查机构应依法依规、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收受企业礼品、礼金、礼券等。
(四)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核查机构不得违规泄露企业碳排放数据等保密信息。
附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7日
联系人: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组
电话电话:(020)83625802 87532115
传真:020-83625390 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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