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9年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重点排放单位管控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量合计5000吨(含)以上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为报告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年度碳排放报告。
现将本市2019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扎实做好碳排放控制工作。我局将适时在本局政府网站发布通知,明确本市2020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等安排,请各单位密切关注,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20年3月16日
(此文主动公开。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 徐天金,联系电话:68460630;市统计局 董雪婷,联系电话:8354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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