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交易所涉外交易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案
境内交易所涉外交易相关各方应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 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根据交易资金清算方 式不同可将交易所涉外交易划分为场内清算和场外清算两 种模式,具体申报规则如下:
一、 场内清算模式下涉外交易的申报
场内清算是指非居民交易商将交易资金通过汇出入交 易所账户与居民交易商完成交易。该模式下,交易所作为申 报主体,在与非居民交易商发生资金收付时进行申报。交易 性质需按照资金拟进行的交易选择相应交易编码申报,申报编码包括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121)、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122)、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522)等。
二、 场外清算模式下涉外交易的申报
场外清算是指非居民交易商的资金不通过交易所进行清算,而是由居民和非居民交易商双方自行清算完成交易。 该模式下,相关居民交易商作为申报主体,在与非居民交易商发生资金收付时进行申报,并根据实际交易性质选择相应申报编码申报, 申报编码包括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121)、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122)、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522)等。
交易所因居间服务收到非居民交易商支付的佣金费用 等非清算资金时,交易所作为申报主体,按照资金性质选择 相应交易编码申报,申报编码包括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 关服务(228050)等。
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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