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0-01-02 08:35

 各市州要切实负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目标如期实现;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办,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及时进行预警,推动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保完成我省“十三五”低碳发展目标任务,推动全省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根据甘肃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应对气候变化等专项规划和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加快低碳能源发展、培育低碳产业体系、推动城镇化低碳建设、促进区域低碳协调发展为重点,以市场机制建设、低碳科技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对外交流合作为支撑,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宣传引导为保障,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治理,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全省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7%,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进一步加大,碳汇能力明显增强。全省低碳试点城市碳排放率先达到峰值,争取部分重点行业在2020年左右实现率先达峰,能源体系、产业体系和消费领域低碳转型取得积极成效。与全国同步启动运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步建立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低碳和气候适应试点示范稳步扩大,减污减碳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
 
  坚持远期目标和近期任务相结合。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一次布局、分步实施的方式,先行开展重点区域、行业、企业减碳达峰行动,逐步实现能源体系、产业体系和消费领域低碳转型。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各市州发展阶段、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和清洁能源发展等因素,整体布局、分类施策,合理下达各区域碳排放指标,确保全省控制温室气体工作有序推进。
 
  坚持市场拉动和政策激励相结合。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做好政策激励和目标责任考核,引导公众积极践行低碳生活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的联动机制,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体系和良好的大众参与氛围。
 
  坚持主动减缓和积极适应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有效适应措施,主动控制和减缓优化开发区、重点园区和部分重化工业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适应气候能力。
 
  坚持二氧化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相结合。强化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积极实施集中供热、垃圾污水处理等减碳减污协同处理工程,进一步加快形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绿色消费理念的倒逼机制。
 
  坚持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认真执行国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利用碳市场强化对既有重点排放单位管理,积极探索新上项目碳排放控制措施,实现管控结合。
 
  (一)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着力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努力促进低碳能源满足新增能源需求。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8951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比2015年下降14%,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以上。大型发电集团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持节约优先的能源战略,合理引导全社会能源需求,加强源头减量化管理,加大重点行业高耗能企业节能技术和节能工艺改造力度,大力提升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节能监察和监管。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重点推进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交通等领域节能。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组织开展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工程。建立健全工业、农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标准体系,加强对重点监控单位的能源计量监管和服务,实施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项目设计、节能量监测等节能服务产业,规范节能服务运营市场,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三)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探索建立适应风电发展的电力调度和运行机制,提高风电资源利用效率。扩大太阳能集中开发利用规模,推进光热发电利用。科学布局和合理开发黄河干流水电资源,优化整合河西内陆河等流域中小型水电站开发建设,积极发展抽水蓄能。稳步推进核能、生物质能、地热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建设国家核燃料循环基地。到2020年,力争新能源装机占全省电源总装机比例达到50%,新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加强智慧能源体系建设,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牧厅负责)
 
  (四)优化利用化石能源。按照国家分解的目标任务,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以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为重点,建设河西煤炭分质利用基地和陇东煤炭清洁转化基地,打造新型煤化工产业链。与大气污染防治相结合,加强民用散煤煤质管控,逐步削减散煤利用。加快推进居民采暖用煤替代工作,积极推进集中供暖、热电联产淘汰燃煤小锅炉和工业窑炉、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大力推进天然气、电力替代交通燃油,积极发展天然气发电和分布式能源。在煤基行业和油气开采行业探索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控制煤化工等行业碳排放。积极开发利用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加强放空天然气和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到2020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5%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负责)
 
  (一)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将低碳发展作为新常态下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动力,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与“互联网+制造”行动计划,大力发展电商服务、信息技术、金融保险、文化旅游、养老养生、创意设计等新型低碳服务业态,努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法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到“十三五”末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991万吨,钢铁行业压减生铁160万吨、粗钢174万吨。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探索推进高排放产业链与低排放产业链耦合发展,积极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低碳技术和产品,努力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大力推进低碳产品出口,着力优化出口结构。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实施“371”优势产业链培育发展行动,形成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引领产业升级的新兴产业集群。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6%,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5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文化厅负责)
 
  (二)控制工业领域排放。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18%,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趋于稳定,有效控制能源、钢铁、建材、化工、有色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结合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及甘肃省产业发展需求,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争取部分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内平均水平。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积极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在有色、钢铁、水泥、电石、输配电设备等重点行业实施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控排示范工程,有效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十三五”期间工业生产过程领域累计减排二氧化碳当量2000万吨以上。在火电、化工、水泥、钢铁等行业中实施一批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点示范项目,并做好环境风险评价。(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积极发展低碳农业。坚持减缓与适应协同,降低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切实加强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监管,鼓励使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残留低毒农药和有机肥料,争取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继续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绿色防控工程,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到2020年实现农田氧化亚氮排放达到峰值。控制农田甲烷排放,选育高产低排放良种,改善水分和肥料管理。继续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和牲畜粪便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精准耕作和少免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鼓励农村家庭电气化等电能替代项目。积极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大畜禽排泄物处理与循环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大力推广“种养沼”、“猪沼果”等低碳循环生产方式,开展低碳农业试点示范。(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有序增加生态碳汇。开展甘肃省应对气候变化林业专项行动计划,统筹城乡绿化,加大荒山造林力度。继续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封山(沙)育林、荒漠化治理等林业生态重点工程,不断增加森林资源,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12.58%,森林蓄积量比2010年增加4000万立方米。实施重大生态安全工程,强化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不断增强湿地储碳能力。落实草原牧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等草原保护制度,遏制草场退化。建立草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增加草原碳汇。(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一)大力推进城乡低碳化建设。鼓励编制城市低碳发展规划,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模式。在基础较好的城镇化地区广泛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通过市场化模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持续推动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及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条件成熟地区扩大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范围,到2020年力争3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强化宾馆、办公楼、商场等商业和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营管理。建设绿色低碳村镇,积极推进农村太阳能暖房、绿色农房建设,鼓励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引导农村生活用能方式向清洁低碳转变。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零碳排放建筑试点示范。(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切实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理。健全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收转运体系,加大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及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试点。推进工业“三废”、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通过发展垃圾焚烧发电等多种方式,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开展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甲烷收集利用及与常规污染物协同处理工作,探索城乡区域低碳发展与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推进新模式,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着力加快低碳交通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各类运输方式,努力增加铁路等低碳交通运输方式分担率,推动航空、公路运输低碳发展,努力建成低碳高效物流体系,到2020年营运货车、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8%、2.6%,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5%。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推进绿色交通低碳城市试点和公交都市建设,大力实施城市慢行系统建设或改造工程,倡导居民采用“绿色出行”方式。鼓励使用节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加快淘汰高耗能客货运输车辆。加快城市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节能环保改造,持续推广耐久性路面材料等公路施工技术,加快机动车充电站(桩)、CNG(压缩天然气)等节能服务网点建设。严格执行国家乘用车、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深入实施低碳交通示范工程。(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四)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公众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鼓励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设立低碳产品销售专区和低碳产品超市,引导消费者进行低碳消费、抑制不合理消费。在酒店、商超等商贸机构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引导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率先践行勤俭节约和低碳消费理念。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倡导“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一)分类控制市州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综合考虑各市州发展阶段、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和清洁能源发展等因素,“十三五”期间,嘉峪关、白银、金昌3市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7.5%,兰州、平凉、张掖、武威、庆阳、酒泉、天水7市分别下降17%,定西、陇南、临夏3市州分别下降16%,甘南州下降14%。(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推动部分地区率先达峰。科学测算我省碳排放峰值目标,明确达峰路线年与全国同步达峰并努力尽早达峰。支持兰州市在2025年前实现碳排放率先达峰。鼓励我省“中国达峰先锋城市联盟”城市和低碳试点城市加大减排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力争提前完成达峰目标。在兰州、金昌等部分市州探索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市州政府负责)
 
  (三)多领域多层次开展低碳试点示范。启动开展敦煌市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大力实施水泥、钢铁、有色、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替代工程。以碳排放峰值和碳排放总量控制为重点,争取23个城市列入国家级低碳城市试点。以产城融合低碳发展为重点,争取12个城(镇)列入国家低碳城(镇),12个园区列入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争取创建13个国家低碳示范社区。以投资政策引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积极开展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探索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做好各类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拓展低碳扶贫发展模式。突出绿色发展理念,紧盯主体功能定位,将低碳发展目标任务融入全省精准扶贫大局,因地制宜加快发展低碳特色产业,探索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差异化低碳发展模式。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发展光伏农业。建立“低碳扶贫”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对口扶贫市州和企业与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开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等方面的结对帮扶活动。结合实施世界银行贫困片区产业扶贫试点示范项目,积极探索贫困地区低碳化产业发展模式。鼓励开发贫困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碳减排项目,推动贫困地区碳减排项目进入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农牧厅、有关市州政府负责)
 
  (一)完善碳市场建设政策管理。根据国家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管理办法、管理细则,加快制定出台我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监督管理细则等,逐步完善全省碳市场建设制度。按照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将有关工作责任落实到市州人民政府,明确责任目标,落实专项资金,建立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系。根据国家制定的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制定出台全省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和航空8个工业行业中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认真落实控排企业碳排放配额管控制度,强化非控排企业的碳排放监测与管控。按照国家制定的汽车生产企业基于新能源汽车生产责任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办法,做好我省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启动运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全省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工作。积极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认真落实碳排放配额市场调节和抵消机制、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启动和运行提供有力支撑。实施好《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甘政办发〔2016〕91号),争取与全国同步启动运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三)强化碳市场能力建设。积极配合国家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个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建设全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系统。整合多方资源培养壮大碳排放权交易专业技术支撑队伍,提高支撑队伍水平。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构建专业咨询服务平台,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培训。加快推进金昌市等省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相关国际、国内合作。持续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重大问题跟踪研究。(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科技厅、有关市州政府负责)
 
  (一)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研究开发钢铁、有色、石化、电力、煤炭、建材、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的低碳技术,实施一批节能环保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示范项目。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充分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作为我省创新驱动引擎和向西开放重要平台作用,鼓励利用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开发并收购甘肃省内减排项目蕴含的碳资产,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低碳技术进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健全节能环保低碳技术遴选、示范和推广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核心技术研发、制造、系统集成和产业化能力,对减排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产品组织规模化生产。鼓励和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机构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在国家和省级低碳试点城市,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负责)
 
  (三)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加强与省内外科研院所和研究机构合作,强化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基础课题研究、技术研发和战略政策研究机构建设。深化气候变化的事实、过程、机理研究,围绕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探索开展气候变化背景下气候变化对全省粮食、生态安全等重点领域影响评估、祁连山冰川变化对河西走廊水资源影响评估等研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监测预测,认真开展甘肃省碳排放峰值预测、温室气体重点排放行业监测体系建设等研究。紧盯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探索开展我省气候适应型城市、低碳社区建设模式、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城乡规划和重大工程等气候承载力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方面研究。(省发展改革委、省气象局、省科技厅负责)
 
  (一)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及时对接相关规定和要求,深入结合我省实际,适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认真执行国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建筑低碳运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加强节能监察,强化能效标准实施,促进能效提升和碳减排。(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负责)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建立完善市州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省市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定期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严格落实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负责)
 
  (三)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国家要求,推动全省和各市州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公开。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四)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切实加大省级基本建设资金对低碳发展的投入,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努力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涵盖节能、环保、低碳等要求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充分发挥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性,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落实好国家关于促进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部署规范并逐步取消不利于节能减碳的化石能源补贴。探索建立碳排放控制与大气污染防治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厅负责)
 
  (五)加大机构培育和人才培养力度。将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交流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积极培育碳排放核查、碳咨询、碳资产管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相关人员国际交流,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加强对全省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等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六)加强对外合作交流。积极争取并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南南合作千人培训项目,深入参与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努力推动我省清洁能源、防灾减灾、生态保护、气候适应型农业、低碳智慧型城市建设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甘肃省政府建立的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委省协同机制,积极推动我省石油化工、冶金、有色、装备制造等领域的重点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广泛依托我省国际友好城市、境外投资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周边国家相关气候变化领域交流,努力寻求与重点国家开展低碳项目、低碳产品、低碳技术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强化压力传导,靠实目标责任,加强督查督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碳排放控制目标的监测,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特别是对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及时预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州要切实负责,将碳强度降低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省政府将按照《甘肃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详见附件),对各市州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全面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拓宽资金支持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低碳资金,利用现有专项加大对低碳发展和低碳试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创新金融合作方式,通过探索设立低碳发展基金、绿色债券、支持股权融资等,进一步拓宽低碳融资渠道,重点向低碳能力建设、政策体系完善以及重点产业、企业低碳化发展等方面倾斜,助力全省低碳转型。(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扶贫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营造全民低碳氛围。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动员宣传行动和科普宣传活动,向全社会推广低碳消费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举办低碳相关知识的技术培训研讨班等,提高对低碳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开展低碳常识普及教育,加大低碳发展宣传力度,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城乡居民转变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降低能源消耗,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和支持低碳发展的浓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发改气候〔2014〕1828号)和《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完成全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任务,扎实推进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确保实现全省“十三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估工作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导向、突出重点、易于操作、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内容为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其中,“合格”的前提条件是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和累计进度目标均如期完成。未完成以上两项指标的市州,无论总分是否超出60分,考核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
 
  第六条考核评估工作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五年为一个考核评估期,采用年度考核评估和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开展自评。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市州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准备考核材料,填写“数据核查表”,开展自评估,按照年度考核通知要求时间,将自评估报告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初步审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等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地提交的自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等进行初步审核。
 
  (三)综合评定。考核评估工作组通过对各市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集中核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划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评定意见。
 
  (四)结果审定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将综合考核评估报告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评估结果,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条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考核评估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对在考核评估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等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年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年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降低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根据累计进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累计进度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十三五”年度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目标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或根据本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进行评分,上升的得4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
 
  同期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或水电、核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及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
 
  “十三五”年度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上升目标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或根据本地区水电、核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和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两项指标比上年变化情况进行评分,其中水电、核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上年有所上升的,得2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下降的,得2分,持平或上升的,计为0分。
 
  “十三五”年度森林碳汇相关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或根据本地区年度新增造林和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其中年度新增造林合格面积达到年度计划任务100%及以上的得2分,达到60%及以上的得1分,60%以下的计为0分;年度森林抚育合格面积达到年度计划任务100%及以上的得2分,达到60%及以上的得1分,60%以下的计为0分。
 
  (3)发布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实施方案,并对所辖地县(市、区)或行业开展评价考核,得1分。
 
  (1)已按照《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基础统计与调查制度及职责分工,视情评分,最高3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下发的管理办法开展相应试点,制定鼓励和采信措施,扶持引导本地区相关企业获得低碳产品认证,引导低碳消费工作,视情评分,最高4分;没有开展上述工作的,计为0分。
 
  从本地区财政资金设定或从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相关工作,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分,最高6分。
 
  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碳排放交易、总量控制、企业温室气体报告方面开展探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给予适当加分,每项2分。
 
  注:第四大项即标注“*”的项为参考项,不计入总分,主要反映地方的工作情况,在总体评价中予以考虑。
 
  6.煤品、油品、天然气消费量及电力调入、调出量采用各市州的能源平衡表数值,煤品、油品、天然气的碳排放因子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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