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扎实做好全国
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完善配额分配方法,夯实数据基础,确保数据质量,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度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加快推进安徽省2018年度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
安徽省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有着工作的范围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参见附件1)中,2013至2018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二、工作任务
请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组织辖区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第三方核查机构,按照以下程序,抓紧开展工作。
(一)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及制定监测计划。组织辖区范围内企业根据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要求,核算并报告其2018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企业须按照附件2的要求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2018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按附件3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用于规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核算工作。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应主动与市发改委对接工作,做好清单内企业监管,督促企业提交核算报告和监测计划,收集整理后及时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确保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二)第三方核查。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协助企业制定2018年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并进行初核,对2018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对企业已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如有修订,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审核。有关工作要求参照附件4。
(三)复核与报送。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的复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抽查复查、
专家评审等方式确保数据质量,将复核确定后的汇总数据(excel格式,参考附件5)、单个企业的核查报告结论页(pdf格式,加盖公章)、经审核的监测计划(pdf格式,加盖公章,包括经审核修订的监测计划)以光盘形式报送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光盘内一级文件夹分别以碳排放汇总表、核查报告结论页、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监测计划命名,二级文件夹以行业类别命名。
三、具体安排
(一)确定重点企业名单。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上报本辖区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企业和自备电厂名单(皖环函〔2019〕241号文已发)。在此基础上,省厅会同省统计局确定了最终纳入碳排放数据报告及核查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6)。
(二)采用国家系统填报。采用国家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直报系统”完成本项工作数据填报及核查工作。国家系统对省市主管部门、重点企业、第三方核查机构等均设置了相应的权限,可满足相关工作要求。
(三)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对象为纳入碳排放数据报告及核查的重点企业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培训内容为碳排放政策背景、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指南、重点企业数据填报系统、重点企业监测计划制定、第三方核查等相关工作(具体培训事宜详见附件7)。
(四)确定第三方核查机构。原则上由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确定辖区内开展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考虑到本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今年核查工作参考省发展改革委已备案的14家第三方机构(机构名单详见附件8)。
四、工作要求
安徽省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量大、技术性强、时间任务紧,是全国
碳市场框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我省碳排放现状以及省内产业布局与碳排放的关系, 对于推进安徽省低
碳减排任务, 加快建设低碳城市、发展低碳产业, 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全面促进安徽经济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本项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积极参与,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技术保障,确保工作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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